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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律案例,幫我分析壹下,謝謝!

首先,基本法律關系如下:

甲乙雙方:信守合同。

乙丙之間:1買賣相機買賣合同。2轉讓照相機的物權法律行為。3.基於善意取得的照相機所有權變更。

丙方與丁方之間:相機贈與的合同關系。

甲方與丁方之間:基於自己對相機的“所有權”,甲方要求丁方返還,是對該財產行使請求權的表現。

二、法律關系的效力:

甲乙雙方的托管合同有效。(不用說了。)

乙丙之間:1買賣合同有效(債權行為有效)。2 .轉讓照相機所有權的交付行為,效果待定(擅自處分照相機的法律後果是

物權行為的效力待定)。3丙基於法律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使丙取得了照相機的所有權。

丙方與丁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是有效的(因為丙方善意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

在甲方和丁方之間,甲方無權向丁方主張該財產,因為甲方已經因為丙方的善意而失去了該攝像機的所有權..丁有理由不退。

第三,回答妳的問題:

1.乙方對攝像頭的占有具有對外公示權,不知情的第三方(C)可以根據其占有情況確定乙方是攝像頭的所有人。十天幹的第三/第三

取得攝像頭所有權的基礎是因為乙方“公開”了攝像頭的占有權。C的善意取得是占有的“公信力”。

性能。妳可以參考任何壹本民法教材對“公示”和“公信力”的解釋。這裏不多說了。

2.丁沒有義務將相機返還給甲方,因為丁已經取得了相機的所有權。原因見上面的分析。

這個問題很復雜,但是上面的回復基本正確。重點是:“我以為是剛買的”、“我付了5000元”、“我給了C”,構成善意取得的所有要件。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終結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即第壹百三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民事訴訟法是保障程序正義的法律。因此,是否中止、終止或繼續審判應符合法律的規定。不符合法定條件時,不應終止訴訟。“繼續訴訟已失去實體和程序意義”不是終結訴訟的法定理由。

第二,“繼續審理”的第二種意見不完全正確。

首先,雖然“謊報年齡騙取結婚證屬於違法民事行為”,但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第八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法定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這壹解釋的精神,法院應以“不訴不理”的態度處理無效婚姻的裁定,法院無權“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更不用說無權超越其權限“體現法律的威嚴”。

其次,“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的效力”屬於行政法範疇。在這種民事案件中,法院無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第三,“當事人就財產和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撤訴或者要求法院根據協議作出調解協議。法院不能幹涉當事人的選擇權。

第三,不尋求“動員原告撤訴”的第三種觀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各方有權處置自己的實體和程序,不受任何幹涉。人民法院“動員原告撤訴”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幹涉,是對處分原則的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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