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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哪些P2P貸款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司法解釋:哪些P2P借貸不受法律保護?P2P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明示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e貸p2p平臺借貸受法律保護?正規P2P受法律保護,屬於民間借貸。但不良平臺容易出現虛假理賠、虛假項目或欺詐公司,所以選擇平臺非常重要。既然要投資,就應該投資更大的平臺,成立時間長,業內口碑好的平臺。但需要註意的是。目前P2P平臺的主要風控體現在是否有三方托管資金,是否有保險公司承接交易保險,是否有良好的行業口碑。妳能看出來。

P2P受法律保護嗎?目前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不貸這個網,以後肯定會成為壹種金融趨勢。較大的保險公司和銀行已經在做這項業務。現在也有壹些成熟的平臺。例如,去年我在泰國金融P2B公司做了兩筆投資。利息沒有預期的高,但是退款及時。

P2P網貸受法律保護嗎?P2P網貸受國家法律保護。

國家表明了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態度,在政策上給予P2P網貸平臺大力支持,這讓很多壹直關註網貸平臺但又害怕政策風險的創業者和金融巨頭開始嘗試進入互聯網金融領域,成立自己的P2P網貸平臺。

2014年P2P網絡借貸平臺集中上線期應該在8月份左右。據統計,截至4月底,全國P2P網絡借貸平臺月資金成交額已超過16億。預計到2014年底,月成交額將達到300億左右,平臺數量將達到1300左右,有效投資人50萬左右。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法院如何審理p2p網貸案件。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1。借貸雙方通過網絡借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網貸平臺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明示為借款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出借人請求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p2p理財收益有多少不受法律保護?年化24%以上不受法律保護。

P2P理財投資受法律保護嗎?是的,網貸也是有明文法律保護的。可以嘗試體驗壹下,像龍貓貸。

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摘要: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融資領域不斷擴大,融資的品種和數量也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金融機構與企業、金融機構與個人、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資金借貸關系。從融資的角度來看,這種現象無疑是壹件好事。但在各種借貸關系的具體操作中,由於當事人對法律法規知識不清楚,借貸風險意識差,不知不覺與他人發生了借貸關系。但由於他們訂立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借貸合同,壹旦發生糾紛,很難實現借貸的預期收益,有的甚至帶來無辜的經濟損失。這是借款糾紛中不可忽視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無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以從事違法活動為目的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在明知個人貸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將貸款借給他人,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將被沒收、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1.用於非法活動的借款。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在明知個人貸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違法活動的情況下,將貸款借給他人,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將被沒收、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 (壹)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不特定社會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並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義務的活動;(三)未經合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不特定社會對象非法集資的;(四)非法貸款、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五)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實踐充分表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從根本上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對經濟生活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根據國務院第247號令(1998)第18條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產生的損失,由參與者承擔。這是因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違法的,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違法的,參與者造成的損失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壹)非金融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二)非金融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三)非金融企業以放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批復還規定,貸款利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無效民事行為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此不能產生行為人所期待的法律結果。4.企業之間的貸款合同。《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貸款或者變相辦理貸款。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是無效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法院除了判決返還本金外,還要收取貸款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5.明明是合資企業,實際上卻是貸款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作為聯營體對聯營體進行投資,但不參與聯營體,也不承擔聯營體的風險責任。如果不分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合資經營,實際上是借款,違反了有關財務規定,應確認合同無效。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收取投資人取得或約定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6.違背真實意思的借貸關系。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7.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可見,高利貸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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