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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合同訂立的程序和方法有哪些?

壹、訂立合同的程序

訂立合同,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即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除非根據合同的性質不能作為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是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訂立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壹致,合同才能成立。

(1)要約

1.要約的概念。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向特定人發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內容應當明確,該條件要求意思表示已經具備未來合同的必要內容;(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2.要約邀請。要約邀請是期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已發送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例如提供報酬的廣告,則視為要約。在實踐中,我們應該註意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區別。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屬於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對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認定為要約。即使說明和承諾未列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時,收件人指定壹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數據電文進入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明具體系統的,數據電文第壹次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2)承諾

1.承諾的概念。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2.承諾期。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按照下列規定到達:(1)要約通過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即時作出,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間,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可以預期承諾到達的期間,壹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

3.承諾的內容。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壹致。這在理論上被稱為鏡像法則。然而,嚴格執行鏡像規則不能滿足市場發展的需要。實踐中,受要約人可能會對要約的文本甚至內容進行壹些變更,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認。《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合同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成立的時間。由於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不同:(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這是大多數合同成立的時間標準。(2)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未同時簽名或蓋章的,以最後壹方簽名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3)當事人采用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該合同在簽署確認函時成立。

在(二)、(三)兩種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以書面形式或者合同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未在合同上簽名蓋章的,只要壹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仍然有效。

2.合同成立的地點。由於合同訂立方式的不同,確定合同成立地的標準也不同:(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這是大多數合同的地點標準。(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地。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3)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雙方未能在同壹地點簽字或蓋章的,以最後壹方簽字或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口頭語言表達訂立合同的意思,而不是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口語形式。市場上的現貨交易和商店裏的零售壹般都是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文字表述所訂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以及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任何文件,都是合同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書面形式最大的好處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系復雜、重要的合同,最好采取書面形式。

3.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在沒有用語言或文字表達意思的情況下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接受要約並作出某種或特定的行為作為承諾,合同成立。比如商店裏安裝了自動售貨機,顧客把指定的貨幣投入機器,買賣合同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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