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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工傷糾紛咨詢

高院如何處理涉及建築企業項目部的糾紛,搞工程的人壹定懂!包公。com

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因施工項目部責任引起的涉及施工企業的案件時,對於如何合理確定實際施工方、施工企業與第三人之間的責任存在較大爭議。為統壹裁判標準,依法公正審理涉及建築企業的糾紛,維護建築市場正常秩序,省高院民二庭在征求第壹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意見後,於6月5438+2月65438+7月制定下發了《關於審理涉及建築企業項目部糾紛疑難問題解答》,供全省各地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參考。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

施工企業項目部糾紛審理中疑難問題的解決

Q

1.審理涉及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時,壹般要求是什麽?

在審理涉及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中,在判斷項目經理等人實施的行為對施工企業是否有效時,應當按照“準確界定職務行為,依法認定表見代理,嚴厲打擊虛假訴訟”的思路,依次審查該行為是否得到施工企業的明確授權(委托代理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職務代理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構成委托代理、職務行為或者表見代理的,相應的法律後果由施工企業承擔。同時,在案件審理中,也要加強對相關合同的真實性審查,防止部分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損害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Q

2.什麽情況下項目經理的行為可以構成職務行為?

根據《建築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項目經理是指受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全面負責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的項目經理,是建築業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項目經理負責項目的建設,項目經理在項目建設中處於中心地位,負責項目建設的全面管理。由此可見,項目經理不僅不同於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於施工企業普通內部部門的負責人,對項目的施工活動具有更大的管理權限。

我們認為,項目經理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壹般應符合身份、姓名、職權三要素。身份要素是指項目經理與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是施工企業的員工;名義要素是指項目經理以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簽訂合同;權限因素是指項目經理在施工企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如確定或變更施工內容、工期、施工質量、工程價格及與施工單位的違約責任,招聘必要的辦公人員,采購或租賃必要的辦公設備、原材料、機械設備等。項目經理實施的行為符合三個要件的,可以認定為職務行為,施工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3.審理涉及施工企業項目部的案件,如何認定表見代理?

在確定行為人(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項目部其他人員等)的行為時。)構成表見代理,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審查無權代理的行為客觀上是否具有代理的表象,相對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善意且認為行為人有代理而不失理。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代理外觀時,應結合行為人的身份、權限、行為方式、交易習慣等綜合認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代理外觀:

(1)項目經理為實際施工人或對實際施工人實際負責,在項目部權限範圍內以施工企業或項目部名義簽訂合同;

(2)行為人持空白或不明確的施工企業介紹信、委托書、合同,以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合同;

(3)在項目部權限內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加蓋項目部印章,或實際用作項目部印章的專用印章;

(四)雖未與第三人簽訂書面合同,但建築業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民事行為而未表示異議的;或者從事這種民事行為屬於項目部職權範圍,項目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沒有表示反對。

在判斷相對人是否善意且無過錯時,應結合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因素綜合判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認為相對人善意且無過錯:

(1)簽訂的合同明顯損害施工企業利益;

(二)相對人明知行為人與施工企業是掛靠關系、違法分包關系或者違法分包關系,仍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的;

(3)合同項下的貨物、機械、設備和服務未實際提供給項目;

(4)交易金額與實際需求和規模明顯不相稱。

Q

4.表見代理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Q

5.加蓋項目部技術章、財務章、審圖章等專用章的合同,其法律後果是否由施工企業承擔?

項目部的技術章、財務章、審圖章等專用印章已明確了印章的使用範圍,壹般不能認為行為人具有授權對外簽訂合同的表象,施工企業不應承擔合同責任。但項目部加蓋上述印章簽訂的合同已被施工企業認可的,仍可認為其具有代表權。以下因素可以作為判斷施工企業是否認可的參考:(1)施工企業是否直接向對方付款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合同的履行;(2)對口單位向施工企業開具的發票,施工企業是否實際入賬。

Q

6.合同上的印章是項目經理、實際施工方或其他人偽造或刻制的。簽訂的合同對施工企業有法律效力嗎?

壹般情況下,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其他人在合同上偽造或刻制的印章,不代表施工企業的真實意思表示,對施工企業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能根據全案其他證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授權代理行為或表見代理行為,施工企業仍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7.行為人購買或者租賃的原材料、機械設備已經用於建設工程的,應當如何處理?

行為人以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名義向第三人購買或租賃所需的原材料、機械設備時,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已簽訂的書面合同未加蓋施工企業或項目部的印章,但該原材料、機械設備已實際用於施工項目,第三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行為人無代理權,施工企業應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人民法院在認定“建築工程實際使用了原材料、機械設備”時,應當根據原材料、機械設備是否已經運至建築工程現場,原材料、機械設備的數量、種類是否與建築工程的實際需求和規模相適應,綜合判斷。

Q

8.行為人向第三人借款,且款項已匯入項目部或確實用於建設項目,該怎麽辦?

除非得到施工企業的明確授權,否則項目部或項目經理無權向國外借款。

行為人以施工企業或者項目部的名義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能夠證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且該款項直接匯入施工企業的銀行賬戶或者確實用於施工項目的,施工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Q

9.相對人基於項目經理或實際施工方出具的結算證明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是否也應對合同的具體交易進行審查?

相對人根據項目經理與實際施工人出具的結算證明要求施工企業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查合同的具體履行情況。建築施工企業對合同標的物的使用地點、使用時間、價格、標準、數量、簽訂時間等內容提出合理懷疑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對人提供結算憑證以外的其他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主動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相對人能夠提供和解憑證以外的證據,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無法查明的,由相對人承擔不利後果。

相對人與項目經理、實際施工人或者其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簽證單、結算單等結算資料或者合同、借據、債權轉讓協議等文件的。、故意損害施工企業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或者拘留;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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