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這是解決旅遊消費糾紛最簡單、成本最低的方式,也是旅遊活動中普遍采用的解決糾紛的方式。2.找消協調解。旅遊消費者權益糾紛調解員可以是消費者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者雙方委托的公民個人。調解是在雙方信任的第三方主持下進行的,氛圍相對寬松,雙方可以在較好的氛圍中達成互諒互讓的協議。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最復雜的程序。雖然這不是解決糾紛的唯壹途徑,但訴訟是在其他方法無效,想要解決糾紛的情況下,不得不采取的最後壹種方式。當事人也可以不通過其他途徑,直接采取訴訟方式解決旅遊消費者權益糾紛。
法律客觀性:
1.協商:消費者發現產品質量有問題時,生產者、銷售者應首先與用戶、消費者協商達成和解。2.調解:包括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法院調解。行政調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主持的調解。法院調解是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時首先進行的壹種調解。壹般對調解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範圍和程序沒有嚴格的規定,但調解必須遵循合法、自願的原則。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也不能損害公眾或他人的利益。調解不能強加於人,調解人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或者必須達成協議。調解成功後,雙方應簽訂協議,但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壹方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3.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4.仲裁:仲裁是指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書面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當地仲裁委員會裁決,爭議雙方均有義務執行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壹種法律制度。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和強制性,即壹旦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即具有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也是仲裁和調解的區別。仲裁是第三方的公平活動。進行仲裁的第三方是仲裁機構,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員承擔仲裁任務。仲裁程序包括申請、答辯、開庭、調查取證等。我國《仲裁法》實行終局裁決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再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仲裁裁決結果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時,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就該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不實行分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經濟糾紛發生後,是否選擇仲裁,選擇哪個仲裁委員會仲裁,由當事人自行決定。5.訴訟: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法律規定的解決產品質量民事糾紛的最後途徑。訴訟包括三個基本階段:起訴、審判和執行。根據訴訟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分為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產品質量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采取民事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司法保護,必須經過以下步驟:(1)起訴受理。提起訴訟的人被稱為原告。原告起訴有四個條件:第壹,原告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二是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認為侵犯其權益的人或組織。第三,有具體的主張、事實和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範圍。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口頭起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符合條件的決定立案管理,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2)審判。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後,應當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包括發送起訴狀副本和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