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強制措施有自己鮮明的特點。同時,我國法律也在執行的基礎上做出嚴格規定。強制執行必須符合其基礎。
強制執行的特征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的行為。行政權是國家的公共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其他單位或公民個人不得行使。在中國,人民法院是行使行政權的國家機關。
2、人民法院開展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法律文書為依據。這其實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執行依據是指執行機關采取民事執行措施所依據的各種法律文書。執行基礎又叫執行之名,債之名。
執行基礎
執行依據是啟動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沒有執行依據的,當事人不得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不得依職權啟動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執行依據被撤銷,必須終止執行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執行的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此類法律文書不僅包括本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和決定,還包括上級法院或其他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2.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財產強制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這種法律文書主要是因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害的,可以提出賠償請求。法院作出的損害賠償判決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法院對被告人財產的查封、扣押的裁定,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文書為調解書。
3.學界壹般認為,仲裁機構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內容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也是執行的依據。壹般認為,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規定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法律強制執行,這說明仲裁裁決本身具有強制執行的依據。現行的仲裁執行制度也是根據這壹認識設置的。然而,從理論上講,仲裁裁決本身是不可執行的,因為執行權完全屬於國家司法機關。只有在法院確認後,仲裁裁決才能執行。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上述規定,並不意味著直接給予仲裁裁決的執行權。(關於這個問題的解釋,請參考本書第十單元,仲裁與民事訴訟的對接部分。)
4.公證機構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依法給予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公證機構是統壹行使國家公證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證明以給付金錢、貨物、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從而給予這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使債權人在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可以依據這些債權文書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或者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和執行令。協助執行外國法院裁判文書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是各國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對等原則進行審查後,認為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的利益的, 應當作出承認其效力的裁定,需要執行的,應當發出執行令,執行令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違反中國法律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認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可以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送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