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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構建“法官遴選”制度

法官職業是承載法治理想的職業,肩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如果說“法官不僅是資格和經歷的象征,也是法律專業水平和司法能力的象征。”在思想素質、法律修養、辦案經驗等方面都應該成為所有法官的楷模。“[1]那麽,上級法院的法官也可以這樣解讀。上級法院的法官也應該是專業水平、資歷和經驗的象征,應該是下級法院法官學習的榜樣。研究當代中國的法官選任制度,只要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年滿23周歲,擁護中國人民憲法,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身體健康,具有壹定的法律專業教育和法律工作經歷,就可以被任命為法官。

在我看來,這樣的條件對於基層法院的法官來說是可以的,但是對於中級以上的法院就有壹個問題。這樣的條件,就中級法院而言,會導致壹些新任命的法官年齡偏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法律工作經驗,導致上級法院從事審判業務指導的法官沒有辦案經驗,不利於保證上級法院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特別是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人民法院處理上訴案件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因此,筆者認為應改革現行的法官任命制度,上級法院的法官應從下級法院的法官中選任。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選拔到上級法院擔任法官,而不是直接從符合法官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中任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上級法院的法官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法律素養,才能讓上級法院的法官真正成為下級法院法官的楷模,上級法院的權威性和指導性才能得到保證。

第壹,選拔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擔任上級法院的法官,是法官職業化的需要。

法官職業隊伍是現代司法制度存在和發展的主要基礎,也是構建現代和諧社會的法治主力軍。近年來,司法公正問題備受社會關註,大量矛盾和問題凸顯了公正能否實現。應該說,中國的法律體系基本完善,司法問題的關鍵不是有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法律的運行主要依靠法官,法官的素質直接決定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法官行使司法權,不僅影響人民的財產利益,而且影響人民的人身自由,甚至人民的生活。行使司法權的法官如果沒有較高的素質和能力,就無法公正、正確地行使司法權。在加強司法監督的同時,要特別重視法官隊伍建設,選準作為社會正義最後壹道防線的“把關人”。因此,科學嚴謹的法官遴選制度不僅是實現法官職業化的需要,也是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於2008年4月1日正式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國四級法院民商事案件受理範圍。2008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受案範圍,極大地擴大了我國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受理壹審案件的數量,這將使大量壹審案件湧入基層法院。中級法院主要職能的壹個重大變化是行使再審案件的審查權和審理權。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最高法院對14起案件的再審權。修改前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申請再審。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需要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賦予了上級法院更多的審判監督職能,這就要求上級法院的法官具備更高的法律素養和審判技能。從基層法院選拔優秀法官擔任中級法院法官,不僅使二審法官具有壹審法官的審判經驗,而且使二審法官具有同級法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這對二審法院的審判工作大有裨益,也將更好地保證中級法院指導工作的權威性和監督工作的正確性。

二、現行高等法院法官遴選模式的弊端

我國四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承擔著不同的任務。上級法院審理的案件難度相對較大,壹般是本轄區內影響大、情況復雜、幹擾多、阻力大的案件,負責全面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各項業務工作。所以對上級法院的法官素質應該有更高的要求。作為上級法院的法官,如果有在下級法院任職的經歷,有審理重大復雜案件的經歷以及擔任同級法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就能保證上級法院指導的權威性和監督的正確性。

如前所述,目前我國高等法院的法官遴選方式主要是從符合法官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中遴選,導致部分被遴選的法官年齡偏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和審判工作經驗。上級法院從事審判指導的法官沒有辦案經驗,審判指導監督形同虛設,甚至是亂指導監督。對下級法院判決不服的案件,不維持,不改判。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的規範性文件與法律規定相沖突,導致同壹類型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現許多不同結果。

上級法院自產自銷的法官遴選模式,擋住了法官上進和努力學習的階梯,不利於專家型法官的成長。有些書記員壹旦通過司法考試,就會到處搞關系,希望盡快被任命為新的法官,而不是繼續鉆研自己的業務。壹些已經走上法官崗位的法官,壹味想著往上爬,鉆門路而不是鉆業務。壹些高級法院的法官在政治素質或業務素質上不如下級法院的法官。壹個中級法院四個院長級別法官的倒下,壹個中級法院法官的倒下,足以讓中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陷入癱瘓。提交人多次陪同高級法院的法官。從他們的言談舉止中可以看出,認真學習業務的專家型法官很多,但他們更在意的是自己是處級還是副處級法官,是處級還是副處級法官。看來壹個正科級法官在判決書上簽字比副科級法官更有效。從這個例子來看,上級法院遴選法官的制度過時是上級法院法官落馬的制度性原因,這也說明了上級法院遴選法官容易滋生腐敗。

高等法院自產自銷的法官選任模式也不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官選任模式脫軌。世界各國都強調高級法院的法官應具有豐富的審判經驗,並通過法律規定了擔任高級法院法官的資格要求。許多國家從法律上規定了不同級別法官的資格,並逐步實行法官遴選制度,以確保不同級別的法官具有相應的素質。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精英選拔和法官平等待遇,大陸法系國家實行高淘汰率培訓和嚴格的職業技能培訓。我國高級法院法官的選拔任用完全由同級黨委組織部或法院黨組決定。這種行政晉升方式很難完全保證精英法官和專家法官的選任。

第三,國外法官遴選模式的比較

法治水平相對較高的國家都對法官遴選制度采取非常嚴格的態度。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側重點不同。

大陸法系法官的途徑是:法學院——統壹司法考試——專門的專業培訓——在壹審法院當法官——通過嚴格的晉升選拔制度逐級晉升。這種模式的影響是,經過嚴格的司法考試和專業培訓,法官成為少數精英的職業。作為規範化培訓的結果,大陸法系的法官有著相同的觀點。壹次又壹次的標準化考試,統壹了未來法官的不同思路,有利於培養壹支司法風格相近的高度專業化的法官隊伍。但統壹的專業訓練也容易使他們缺乏開拓意識和獨立思考,思維方式過於教條,視野相對狹窄,謹小慎微,缺乏個性,這也是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法官的* * *特點[2]。

英美法系法官的產生方式是:法學院——律師考試——做律師——被選為任何法院的法官,不存在職級晉升的問題。這種模式的影響是:1。從律師中聘任法官,既能保證法官的職業化,又能保證法官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熟悉社會各階層的實際情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這種歷練和獨立是職業律師在漫長的職業生涯中磨礪出來的,帶到法官的位置上。由於選拔條件和程序苛刻,壹旦當選評委,自信心強,獨立性強,榮譽感高,依賴性小。2.法官壹般不存在晉升問題,壹進法院待遇就已經確定了。法院不同級別的法官工資差別不大。所以英美法系的法官壹般不太註重晉升,比較獨立。但是,缺乏動力、忽視工作、缺乏進步、效率低下也是這種制度可能存在的弊端。3.普通法系的法官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可以解釋和創造法律,他們的判決在未來具有法律約束力、強大而極其重要。法官的裁決甚至可以改變國家的司法甚至政治進程。因此,法官具有很高的素質和社會地位,人們對法官非常信任和尊重。

四、中國高等法院法官遴選模式的改革路徑

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法官職業化的重要性逐漸被黨中央乃至全社會所認識和肯定。中國各級法院參照兩大法系選任法官的模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選任法官實踐,總結了許多高等法院選任法官的理論和經驗。相對而言,我國高等法院選任法官的模式更接近於大陸法系,這與大陸法系對我國法律體系和法院模式的影響是分不開的。從現有資料來看,從總體上看,從下級法院選拔優秀法官擔任上級法院法官似乎已經成為壹種必然趨勢。

有學者建議,效仿英美法系的做法,從律師或法學家中選拔法官,充實高等法院的法官隊伍。筆者認為,這種建議也是壹種方式。壹些精英律師或法學家確實有豐富的實踐或理論經驗。如果他們當選為法官,將對法官素質的全面提高、指導和幫助法官辦案、推動國家法治進程發揮巨大作用。

也有專家建議實行法規交流。筆者認為,法院院長與法院溝通是可行的,有利於對法官進行有針對性的有效監督。但我們這裏討論的是法官精英和專家團隊的建立,而不是法院的領導和監督。關於高等法院法官遴選制度的討論是基於法官職業化的論證。如果從檢察官中選拔高級法院的法官,選拔對法院審判工作壹知半解甚至不熟悉的優秀檢察官擔任高級法院的法官,只能理解為選拔了壹名優秀的檢察官(檢察院缺壹名優秀的檢察官),而不能確定選拔了壹名高級法院的優秀法官。可能法官走上崗位後,很多適用於法院的東西都需要他從頭學起。這樣下去,法官職業化不是壹句空話嗎?上級法院如何保證能夠更好地行使司法指導和監督權?

上級法院選任法官既不能從具有法官、律師資格的人員中直接任命,也不能從律師、法學家中選任。他們只能從下級法院的優秀法官中選拔。這可能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高等法院法官遴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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