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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鎮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活動,按照本條例關於城市規劃區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堅持因地制宜和建設管理並重的原則,充分利用當地自然和人文條件,合理配置植物種類,提高自然生態效果和景觀效果,促進海綿城市發展。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綠化用地,保障公共綠地建設和維護資金投入,促進城市綠化可持續發展。第五條市、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是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保護和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林業、公安、交通、水利、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外的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由當地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

林業、交通、水利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六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綠化資源的調查、監測和監控,建立城市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定期發布城市綠化建設、保護和管理的相關信息。

鼓勵城市綠化科學研究,加強植物物種保護和引種,推廣植物物種病蟲害防治等先進技術,促進綠化科技成果轉化。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享有良好城市綠化的權利,履行愛護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有權勸阻破壞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並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捐贈、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和樹木冠名權。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城市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各類綠地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綠色控制線不得隨意調整。因城市建設確需調整綠地控制線的,應當依法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條除歷史文化風貌區、安全需要等特殊情況外,溫瑞塘河保護區壹般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建設:

(壹)溫瑞塘河幹流沿岸每側不少於三十米;

(二)溫瑞塘河重要河道沿岸各不小於十米;

(三)溫瑞塘河壹般沿河兩岸不小於五米。

其他河流兩岸的公共綠地建設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鼓勵城市主幹道沿線和河流兩岸的單位實施開放式綠化。第十壹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地面積占建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按照國家、省和城鄉規劃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住宅、商業、辦公建設項目,不得降低規劃條件確定的綠地率。其他建設項目因客觀條件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單位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易地綠化建設前,應當根據綠地不足情況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補償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條下列公共綠地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論證:

(壹)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綠化工程;

(2)城市主幹道配套綠化工程;

(三)其他重要的城市綠化景觀工程。

前款規定的公共綠地建成投入使用後,不得隨意改變其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確需變更的,建設單位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準的綠地指標進行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統壹安排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條公共* *綠地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在約定的建設養護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養護管理單位辦理綠地移交手續。

建設單位移交的公共綠地符合綠地養護技術規範,工程資料齊全。建設養護期屆滿後,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接收。

養護管理單位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提前介入公共綠地建設養護期的養護管理,或者提前接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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