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需要申請冷靜期。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規定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的過程
1,當事人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須知,申請離婚登記須知中“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是監督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壹般情況下,離婚協議雙方都要提前做好準備。對打印或手寫沒有統壹要求。最好把簽字處空出來,當場簽字。
離婚協議中的註意事項
1.做出虛假承諾解除婚姻關系。為了盡快解除婚姻關系,對方做出了讓雙方看起來都很合適的讓步,甚至承諾賠償巨額財產;壹旦解除婚姻關系,根本無法履行承諾;
2.用莫須有的過錯行為嚇唬對方;
3、通過協議掩蓋財產轉移。壹方轉移或隱藏夫妻財產後,企圖通過協議使違法行為合法化,規定其他夫妻不得擁有同壹財產等。
4.防止對方以協議的名義獲取證據。對方當事人可能會作出虛假約定,通過簽署書面材料或者錄音等方式收集對其有利的證據,尤其是財產證據。因此,在談判過程中壹定要謹慎,不要輕易簽署書面材料;
5.防止對方以協議的名義拖延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對方會以協議協商為名拖延時間,最後並無協議離婚的真實意思。大多數情況下,因為暫時缺乏證據或等待特定時期,財產甚至被隱藏或轉移;
6.混淆離婚協議生效時間。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不生效。離婚協議是以離婚為前提的。沒有離婚,協議當然無效。但這不影響離婚協議作為夫妻財產和債務相同的證明;
7.離婚協議的正式要求是不完整的。離婚協議壹般包括:標題、頁眉、正文、簽字頁、日期等。其中,表頭的雙方信息、文字、簽名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不能缺失;
8.離婚協議的基本要素缺失了。必備要素壹般包括當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協議、子女撫養協議、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生效時間、簽字和日期;
9.涉及個人的協議可能是無效的。如果協議涉及到個人,但不違法或違反社會道德,則協議有效;反之,協議無效。
10,涉外協議離婚必須雙方參加。涉外協議離婚壹般需要雙方親自到場。如果在國外離婚使用離婚協議,請務必請起草協議的律師將協議翻譯成英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畢,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婚姻關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