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組織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時,應有勞動保護論證內容,論證結果載入可行性論證文件;
(二)在編制、審批建設項目計劃時,應編制和審批勞動保護所采取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的投資,並列入投資控制數;
(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通知勞動、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參加有關會議,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四)在建設項目管理中,應督促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辦法;
(五)本部門的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應及時抄送同級勞動部門。第五條建設單位對確保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負有下列責任:
(壹)在編制建設項目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將勞動保護設施所需投資納入計劃,同時編制;從國外引進技術和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在國內補充配套的勞動保護設施;
(二)初步設計會審前,必須向勞動、衛生、環保部門和工會組織提交勞動保護評價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包括勞動保護專篇和建設項目勞動保護初步設計審批表)及有關圖紙和資料;
(三)對承擔建設項目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提出“三同時”的具體要求,並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條件。負責監督檢查設計和施工過程中“三同時”的執行情況,確保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4)建設項目驗收前二十天,應寫出專題報告,說明試生產期間勞動保護設施的情況、措施的效果、試驗數據、存在的問題和今後應采取的措施,連同《建設項目勞動保護驗收審批表》壹並報勞動部門審批;
(五)對驗收中提出的勞動保護設施的改進意見,應按期解決,並將整改情況報勞動部門。第六條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負有下列責任:
(壹)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中,應對工作條件進行論證和評估;
(二)在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時,應同時編制《勞動保護》;
(三)在初步設計中,應嚴格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四)初步設計審查中提出的勞動保護設施意見,應在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中解決;
(五)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方案,如勞動保護部分需要變更,須經勞動部門批準。第七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確保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第八條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進行監察。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三同時”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施工或投入生產。第九條初步設計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開工許可證,銀行不得支付工程款。
建設項目竣工後,未經勞動保護監察機構批準,銀行不得進行工程結算,勞動部門不得辦理勞務業務。第十條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三同時”的勞動保護監察,由審批主管部門的同級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實施。第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本辦法和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廳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