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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1997修正)

第壹條為了維護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治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開展治安教育,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犯罪活動,預防災害事故,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第三條單位治安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確保重點、依靠群眾、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領導負責與專門工作相結合的原則,走群眾路線,為生產、工作、教學、科研服務。

單位應當參加治安聯防活動,配合社會治安工作。第四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保安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負責人的任免,應當報公安機關備案。

保衛機構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和公安機關的業務指導下工作。第五條保安機構的職責是:

(壹)對本單位人員進行治安教育;

(二)指導群眾性治安組織的工作;

(三)組織實施治安保衛工作,確保重點部位安全,維護正常秩序;

(四)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本單位的案件和處理壹般治安事故;

(五)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罪犯、勞動教養人員,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監督或者檢查;

(六)執行本單位和公安司法機關交辦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第六條保安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不得徇私舞弊;安全工作應由政治業務素質好、品行端正、身體健康的人擔任。

因公致殘或者犧牲的保安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者優待。第七條單位應當建立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在保衛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治安保衛工作。第八條單位人員必須遵守本單位的公共秩序。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反映;發生案件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報告。第九條單位必須建立治安責任制。

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工作的負責人,對治安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壹)領導和部署公安工作;

(二)組織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

(三)組織制定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四)檢查治安任務的執行情況,解決治安工作中的問題;

(五)負責保衛機構和群眾性治安組織的建設。第十條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以下制度:

(壹)門衛、值班、巡邏、警衛制度;

(二)公共場所和生活設施管理制度;

(三)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系統的關鍵部位;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機動車安全管理制度;

(7)農民工管理制度;

(八)涉外工作安全制度;

(九)其他必要的治安保衛制度。第十壹條重點單位是關系國計民生並對壹個地區、壹個系統有重大影響的單位;是單位生產、管理、教學、科研和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關鍵部位。

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要加強管理,確保安全;對於重點單位,公安機關要加強檢查。

重點單位由公安機關確定;要害部位由單位確定,並報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重點單位和關鍵部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按照規定選擇在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員。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定期聽取公安機關關於治安工作的匯報。第十三條各部門應督促下屬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並定期進行檢查;我們應該幫助解決下屬單位工作中的困難。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單位治安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單位做好治安保衛工作,落實治安保衛工作制度;

(三)指導本單位保衛機構和群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工作;

(四)定期檢查單位治安工作,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措施,消除治安隱患;

(五)組織和指導本單位保衛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的報警後,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單位有權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公安人員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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