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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護勞動力供求雙方的合法權益,開發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促進就業,發展經濟,穩定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勞動力市場,是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下,按照市場規律配置和調節勞動力資源,為勞動力供求雙方提供雙向選擇場所和交換關系的從事勞動力中介活動的組織。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勞動力市場管理、勞動中介、職業介紹和求職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勞動力市場的調控和管理,建立規範的勞動力市場,促進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第五條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力市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可以受其委托,具體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力市場管理的有關事務。第六條勞動力市場運行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第二章職業介紹機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發展多種類型的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職業介紹服務。第八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和設施;

(二)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四)有兩名以上持有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機構頒發的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相應的章程;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壹)設立公益性事業單位職業介紹機構,按法律、法規規定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到勞動行政部門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

(二)設立公益性非事業單位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就業證》;

(三)設立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審批手續。領取就業證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十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綜合性勞動力市場,其職業介紹機構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在勞動力市場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求職者辦理求職登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和檔案保管;

(二)按照有關規定為勞務輸出提供服務;

(三)為用人單位(含國內就業,下同)進行就業登記和介紹求職者;

(四)為職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提供服務;

(五)為特殊群體和長期失業人員就業提供特殊服務;

(六)指導求職者和用人單位辦理用工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險手續;

(七)勞動法律咨詢和服務;

(八)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

(九)其他需要的服務。第十壹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轄區內求職者提供就業指導,辦理求職登記手續;

(二)指導本轄區內鄉(鎮)村、街道、委托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就業,介紹求職者;

(三)為轄區內求職者提供就業前服務或轉崗培訓;

(四)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

(五)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服務。第十二條非勞動行政部門和公民個人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勞動力供求信息;

(二)指導用人單位和求職者辦理用工手續、勞動合同鑒證和社會保險手續;

(三)協助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調解和介紹就業勞動爭議;

(四)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服務。第三章求職和招聘第十三條凡年滿16周歲且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可在勞動力市場上選擇工作。第十四條求職者進入勞動力市場擇業求職時,應當提供本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職業技術資格證書、失業證、退休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就業證等與本人身份相關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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