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決定(20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消防條例》的決定(2021)

壹、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救援機構協助;礦山、核電廠、海上油氣設施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2.增加壹款作為第八條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全省統壹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規範化管理,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可以結合行業管理實際,根據全省統壹的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範,制定本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範。”三。第九條第壹項修改為:“(壹)確定負責消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壹項作為第三項:“(三)加強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推進住宿和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實防火措施和責任”。四、第十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第壹項修改為:“(壹)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依法進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刪除第(三)項中的“並請公安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刪除第四項中的“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增加壹項作為第五項:“(五)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查明火災的基本事實、原因和事故責任”。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壹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專項建設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並對其他建設工程備案進行抽查;

“(二)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

“(三)依法處理違反建設工程消防管理的違法行為;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消防職責。”6.第十壹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消防職責:

“(壹)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消防救援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的公共秩序。”七、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刪除第二款中的“考核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及時記錄其基本信息、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設施設備配置、消防設施維護、消防檢查、消防控制室值班、培訓和演練等情況。進入消防管理系統。”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並將該款中的“公安機關”修改為“應急管理部”。八、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壹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修改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九、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刪去第壹款和第二款。

第三款改為第壹款,修改為:“鼓勵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繩、獨立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滅火和逃生設備。"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鼓勵高層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配備固定式逃生梯、逃生滑梯、逃生緩降器和消防自救呼吸器。”10.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壹款增加壹項作為第壹項:“(壹)承接物業時,檢查消防設施、設備、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等。”;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並將該項中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派出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款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未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並明確管理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修改為:“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委會負責。”

  • 上一篇:長春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 下一篇:北京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