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層面之外,國務院還清理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11次,其中全面清理5次,專項清理6次;改革開放以來,已占10次。
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的立法進程不斷加快。截至去年3月,我國現行有效法律229部,行政法規近600部,地方性法規7000余部。
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上都有法可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李世石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符合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改革發展進程的基本國情,總體上是科學、統壹、和諧的。”
但李世石也承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壹些法律規定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
比如,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在相關條款中規定:“民事活動不得破壞國家的經濟計劃”,“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經濟合同無效”。李世石表示,上述規定與現行法律中關於民事行為的規定不壹致,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
有些法律還存在明顯的不壹致、不銜接,有些法律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進行清理並提出解決辦法,以保證法律的實施。
對現行法律進行壹次集中清理,找出法律條文中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適應、不協調的突出問題,根據不同情況逐步加以解決,將更好地發揮法律對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規範、引導和保障作用李世石說。
目前,200多件全面清理集中解決法律“硬傷”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法律清理工作列入其工作要點和2008年立法工作計劃。當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指出,為確保到2010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壹方面要制定在法律體系中起輔助作用的法律,另壹方面要著手清理現行法律。
隨後,NPC法律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成立了法律清理工作組;同年7月,常委會辦公廳提出了法律清理實施方案。
按照確定的範圍和分工,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各自職責範圍內涉及的法律進行了梳理,對200多件法律提出了1972條清理意見和建議。法律清理工作組在廣泛聽取意見、反復研究論證後,提出了廢止和修改部分法律、作出其他處理的壹攬子清理意見。
李世石介紹,這次法律清理工作要以憲法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堅持法律體系的統壹性,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統壹性和科學性的要求,法律之間不得相互抵觸,相關法律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和銜接,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堅持從實際出發,有多少問題就找多少問題,針對不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這次法律清理工作重點是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明顯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之間明顯不壹致、不協調的突出問題,主要是解決法律中的‘硬傷’。”李世石說,“廢止明顯不符合現實要求、基本不適用的法律;對壹些法律中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條款進行修改;修改法律不壹致、不銜接的規定,立法法的適用優於以前的法律,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仍然難以解決適用問題。”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交的最終議案中,根據法律清理情況,需要廢止或修改的法律有67部,其中建議廢止8部,建議修改59部,建議修改65,438+0,465,438+0。
3種法律明顯“過時”,8種現有法律應予廢除。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委員長會議審議的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將廢止《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等8部法律。據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主任鄭淑娜介紹,這些要廢止的法律分為三種情況。
第壹種情況是新中國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已經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四部這樣的法律,都是在20世紀50年代頒布的。
自1954通過《派出所組織條例》以來,派出所的設置、職能、組織以及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006年,國務院頒布《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設立派出所。
1954制定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也明顯不適應當前需要,街道辦事處的設立和工作也可以適用當地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因明顯“過時”而應當廢止的法律包括1955頒布的《華僑申請使用國有荒山荒地條例》和1957頒布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第二種情況是改革開放初期,為經濟體制改革的壹些特殊事項進行立法。此事辦妥後,已不適合現實,建議廢除。”鄭淑娜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制並發布相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就是這樣,1984通過。這壹授權決定主要是為了解決經濟體制改革初期的國有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等問題。決定通過的當天,國務院發布了產品稅、增值稅等6個稅收法規草案試行。
1985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暫行條例或條例。該授權已經覆蓋1984的授權決定。根據這壹授權,國務院制定了壹系列稅收暫行條例。1993年,國務院在發布增值稅等幾個稅收暫行條例時,廢止了1984年發布的6個稅票。
第三種情況是舊法已經被新法取代,舊法應當廢止。有三種情況屬於這種情況。
“1997刑法全面修改後,全國人大宣布廢止壹系列關於刑罰的補充規定,但《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沒有廢止,因為它們規定的行政處罰仍然有效。”鄭淑娜說,“後來2001修訂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相關內容,兩個補充規定應該廢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實施檢查監督的若幹規定》的廢止也屬於這種情況。鄭淑娜說:“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這個條例。200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監察法》後,這壹規定大部分已被《監察法》所取代,有些規定與《監察法》的規定不壹致,不適合NPC的監察實踐。所以這次清理壹起廢止了這個規定。”
59部法律需要修改,刪除部分條款,做好銜接。
除了建議廢止8部法律,更多的是修改部分法律的相關條款。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擬修改59部法律,141條,95項。
參與法律清理工作的專家分析,這次修改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第壹條修改是刪除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實際上已經不適用的法律規定。鄭淑娜說,這次的待遇和之前的廢除不同。廢除是完全廢除壹項法律;刪除法律條文,就是在法律整體適用的前提下,刪除法律中壹些不適用的條款。例如:
1986通過的《民法通則》中關於計劃經濟和指令性計劃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關於指令性計劃的規定應予刪除。
現行教育法關於教育費附加和辦學集資的規定,隨著2006年《義務教育法》的修訂已經“過時”,義務教育經費全部納入財政保障範圍,也應予以刪除。
現行防洪法規定,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用於防洪工程的建設和維護。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推進,取消了農村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刪除了法律中相應的規定...
第二次修改是為了解決法律條文之間明顯不對應、不銜接的問題。鄭淑娜說,法律清理工作將分為五類:
根據憲法修正案關於征收征用的規定,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2004年憲法修正案區分了征用和征收。法律清理發現,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對土地管理法的條文作了相應的規定,有16個法律和法律解釋與此問題相關,需要修改。其中,9部法律需要由征收改為征用,7部法律需要由征用改為征用。
專家表示,這種修改不僅僅是技術上的修改,因為征收和征用最本質的區別是所有權的改變。“法律明確規定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依法變更為征收;其他情況全部改為征收征用。”鄭淑娜說。
解決部分法律參照原刑法規定,導致與現行刑法缺乏銜接的問題。專家表示,1997刑法全面修改,改動非常大,導致之前25部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條款與現行刑法不壹致。比如新刑法對部分法律引用的刑法條文序號做了改動,條文內容做了調整。廢止了壹些法律援引的投機倒把、流氓罪等刑法罪名,廢止了壹些法律援引的懲治犯罪的決定。針對這種法律上的“硬傷”,需要對25部法律進行37次修改,解決現有法律與刑法的銜接問題。
解決部分法律引用原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導致與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缺乏銜接的問題。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時廢止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之前制定的32部法律都引用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導致法律不對應的問題。因此,這32部法律的相關條款需要修改。
《兵役法》和《氣象法》的有關規定引用了其他法定名稱,被引用的法定名稱發生變化,產生相應問題,需要修改有關規定。
《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和《仲裁法》引用了其他法律的具體規定。引用的法律修改後,條文序號發生變化,需要解決條文序號不匹配的問題。
督促制定配套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
現有的壹些法律法規不具有可操作性,影響了法律的實施。比如有的法律明確規定要制定配套法規,但至今沒有制定;有些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要制定配套法規,但如果不制定,法律實施會有壹定困難。發現我國有22部法律需要盡快制定。
壹些法律對行政處罰特別是罰款的規定比較原則,導致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比如有37部法律對違法行為只規定了原則上的罰款,沒有規定罰款的數額和幅度。目前,有17件國務院實施條例規定了罰款的數額和幅度,有2件國務院制定了條例,但仍有18件關於罰款的規定不配套。
李世石建議,有關方面應抓緊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或在未來通過修改法律來解決。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致函國務院辦公廳等有關部門,督促其盡快研究制定法律法規。
清理過程中,有關方面也提出了壹些需要整體修改完善的問題。李世石說,現在已經列入這次立法計劃或者今年立法工作計劃的有25件。建議以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實施為重點,統籌研究修改相關法律。
“有些法律是在80年代或90年代初制定的,顯然已經不適應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但目前有5部法律沒有列入立法計劃。”李世石說,“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提出意見。條件成熟時,可以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適時修訂。”
三類法律修正案難以“擱置”進壹步研究。
清理中發現壹些法律規定已不符合要求,但現在修改或廢止的時機和條件不成熟,認識還不壹致。據李世石介紹,戶籍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環境保護法等5部法律都屬於這種情況。
20世紀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國務院的壹些相關法規。現在這些規定大多不適應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取代,有的與其他法律不壹致。《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授權國務院修改補充工人退休、退職辦法的規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廣東經濟特區條例》就是這樣。
“如果現在廢除,可能會在社會上引起爭議;如果進行修改,各方面的認識還不壹致,相關部門短期內很難提出修改意見。”李世石說。
此外,由於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法律規定的主管部門名稱發生了變化。《國境衛生檢疫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職業病防治法》、《礦山安全法》等5部法律屬於這種情況。
為此國務院法制辦提出,鑒於管理體制復雜,不修改不影響上述法律的實施,此類問題可暫不修改。
針對以上三種情況,目前的處理方法可以概括為“暫時擱置”。李世石建議“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化,進壹步研究”。
首次采用“宗地立法”,並不斷創新立法形式。
經過這次法律清理,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委會審議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和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需要廢止和清理的法律有67部。對於需要修改的法律,這次采取了“打包”的方式。"這次采取的立法形式是創新的."鄭淑娜強調。
1987的清理最終采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向常委會提交法律清理報告,常委會通過的形式,從而廢止了11的法律。“這壹次不同了。這完全符合立法程序。是完全的立法行為。”鄭淑娜說,“這次委員長會議先向常委會提交兩個議案,經人大常委會審議後,決定是否通過。”
據鄭淑娜介紹,此次清理要解決的問題涉及很多法律條文。如果壹個壹個地提出修正案,最終會有多達59個案例,必然會影響立法的效率。“我們采取了壹攬子的形式,並通過壹項法律決定解決了對59項法律的修訂。這在立法上叫‘壹攬子立法’,是我國立法工作的壹個創新。”
鄭淑娜表示,這應該是中國首次采用“壹攬子立法”的形式。2005年,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9部法律的行政許可進行了修改。當時提出的議案是壹攬子議案,即壹個議案提出修改9部法律,但最後通過了9個決定分別修改9部法律,頒布了9個總統令,並不完全是“壹攬子立法”的形式。
事實上,國外經常采用“壹攬子立法”的形式。鄭淑娜說,奧地利在壹起法律案件中修改了98部法律。“在大陸法系國家,這是壹種常見的方法,有利於提高立法效率,促進法制內部的協調統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後,大量的立法工作不是制定新的法律,而是修改法律。修改法律時,會涉及到與其他法律的銜接。”鄭淑娜表示,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能會采取更多的“壹攬子立法”形式。比如在修改壹部法律時,如果涉及到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就會建議以“打包”的方式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