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江蘇省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需要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二)為保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需要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為保障本市政治、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以及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常務委員會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四)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交付的地方立法議案,需要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為了行使職權,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六)其他需要由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第五條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應當遵守和執行。第二章地方性法規的規劃和起草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本市其他公民,本行政區域內的政黨、社會團體和軍事機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第七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意見,並書面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條根據有關方面提出的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建議和意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機關和部門進行調查研究,編制地方性法規制定規劃草案和年度計劃,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1月30日前,將本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計劃以書面形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地方性法規制定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並提前兩個月書面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組織和指導地方性法規的起草工作。
地方性法規壹般由下列國家機關起草:
(壹)本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建設和重大政治問題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起草;
(二)本市經濟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政府起草;
(三)本市審判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草;
(四)本市檢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由市人民檢察院起草。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自行起草地方性法規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組織起草。
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的國家機關和五人以上聯名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團體或者其他公民起草。第十條起草地方性法規應當包括法規名稱、立法目的、立法依據、適用範圍、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生效時間等基本內容。,並應與本市有關地方性法規相銜接。第十壹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必須采用適當的法規結構,使用的詞匯和術語應當符合制定法規的要求,法規條文應當明確、具體、嚴謹。第十二條負責起草地方性法規的機關和部門應當成立由專家、學者組成的地方性法規起草小組。
起草地方性法規必須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充分論證。
司法考試技巧心得1。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司法考試最大的特點就是規律性強,重點突出,即每年重復考核80%左右的知識點,而這些重點內容只占大綱內容的30%左右。理論上來說,只要掌握了這些重點內容,就壹定能通過考試。可見司法考試的復習是壹門學科?放棄考生的藝術可以鄙視甚至放棄不重要的內容;允許嗎?機會主義?因為可以直奔主題。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確定重要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