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含標準農田,下同)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節約集約用地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旅遊、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第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協調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城鄉規劃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鄉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二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整理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應能力、各項建設用地需求以及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當遵循規劃原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編制要求和技術規範。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十五年。第九條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明確耕地保護、優化土地結構和布局、節約集約用地、加強生態建設、促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的目標任務,確定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等指標。
設區的市、縣(市、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土地資源的特點,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劃分土地利用區域,劃定中心城區和城市建設區的範圍,分解落實各項土地利用控制指標。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各類用地控制指標、規模和布局應當落實到地塊。第十條下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城鎮工礦用地人均規模和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得低於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第十壹條市、縣(市、區)、設區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科學合理安排各類土地的空間布局,將規劃區內的土地劃分為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和禁止建設區。
基本農田壹般應劃入限制建設區,納入糧食生產功能區的基本農田應實行限制建設區或禁止建設區。
有條件的建設區內符合條件的耕地可劃為基本農田。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點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量化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完成上級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指標任務後,可以預留壹定比例的基本農田。規劃期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和防災救災項目,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屬於省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批權限的,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預留比例內減少基本農田數量。核減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