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行政處罰;
(二)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審批、登記和備案;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市場準入條件、標準、範圍、資格和資質內容;
(六)涉及世界貿易組織規則要求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範圍的;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其他民事權益。第五條國家法律的實施辦法壹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為地方性法規草案;國家行政法規的實施辦法壹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為政府規章。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沒有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作為地方立法直接依據的,壹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規章;需要進壹步增強政府規章法律效力時,市人民政府應當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為地方性法規。但是,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直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除外。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年度立法計劃,報經市人民政府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後組織實施。其中,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協調。第八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直接起草,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統壹指導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行政部門負責起草。
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涉及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的職責,或者內容較為全面復雜,立法時限較緊的,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牽頭直接組織起草,也可以指定壹個牽頭部門組織起草,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研究咨詢機構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所需費用,應當列入起草部門的行政經費。第九條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發揚民主,集思廣益。
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重大民事權益以及其他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當通過聽證會、專題論證會、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起草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應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在賦予有關行政部門必要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行使職權的條件、程序和責任,規定的管理措施和程序應當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當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得到有效保護。在規定其義務的同時,還應規定其享有的相應權利以及保障這壹權利實現的途徑。第十條有關起草部門向市人民政府報送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草案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壹)草案文本;
(二)草案的說明;
(3)相關依據;
(四)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主要不同意見;舉行聽證的,應當附聽證筆錄;
(五)其他相關材料。
草案應當結構完整,文體和行文應當符合立法的技術要求。第十壹條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統壹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草案內容的合法性、實施的可操作性、文體規範的科學性。草案內容不得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和中國承諾的要求,符合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統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