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所列職責的法律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依照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業、領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這些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相關事項進行審批或通過驗收。“法定安全生產條件”,是指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事項”不僅包括本法規定的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等活動中的安全設施監管事項,還包括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批的事項。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依法處理的。根據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行政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況予以取締或者依法給予其他處理,否則屬於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三)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撤銷原批準或者不追究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該法規定,行政審批部門發現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審批部門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這壹職責的,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四)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根據本法規定,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急管理部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立即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不能保證安全的,責令將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對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本條第1項所列違法行為之壹的,依照下列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1)降級或撤職處分。《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的,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2)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涉及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是否構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根據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和刑罰來確定。
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本條第2款是對第1款的補充。本條第1款列舉了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幾種具體形式,但實踐中違法行為的情況較為復雜,除了這些形式之外,還可能存在其他情況。如第1條第4項規定“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實踐中,在檢驗過程中可能會發現常見的事故隱患,也會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及時依法處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只要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節。均滿足,即使不符合第1條規定的相關情形,也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處分可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而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構成犯罪的,符合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未依法取締、處理的;
(三)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拒不撤銷原批準或者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依法處理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