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設“按日計罰”制度,即對持續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按日連續罰款。這意味著違規時間越長,罰款越多。
2.新《環境保護法》作為行政法,很少規定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汙染違法者將使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新法規定,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規定弄虛作假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汙染防治設施的維護運營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3.個別地方企業的汙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是地方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和縱容,新環保法將以“保護傘”為刀。具體規定如下:領導幹部虛報、瞞報、隱瞞汙染情況的,將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的分管領導都會“引咎辭職”。
二。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五十九條?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被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從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2.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
(壹)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
(二)掩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三)未依法作出責令停業、關閉決定的;
(四)對超標排放汙染物、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造成環境事故、生態保護措施不落實等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環境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而未公開的;
(八)截留、擠占、挪用征收的排汙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擴展數據
以前環保執法太松太軟,環保不守法很正常。以後要把這種常態顛倒過來,讓守法成為常態。“守法是底線,企業和政府都要守法。這個要求不高。這是壹個底線要求。”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曾如此表示。今天,我們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重視環境保護,制度在不斷完善,公民權利意識在不斷上升。我們沒有理由不進行環境治理。
去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提出要強化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壹崗雙責”的要求。通過不斷呵護新環保法的尊嚴,不斷調動執法部門的監管意識,我們有理由對環境治理更有信心,對法治更有期待。
百度百科-新環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