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正當利益行賄是否構成犯罪?
以行賄為目的壹般會構成犯罪,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389條、第390條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受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
2。受賄數額不滿壹萬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為非法利益行賄;
(二)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三)向黨政領導、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四)給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90條,對受賄罪的處罰如下:
1。對壹般受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律對情節嚴重的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當考察犯罪的數額、手段、頻率、次數、後果以及犯罪後的表現。壹般指壹貫行賄以謀取個人非法利益,經多次教育仍不改者;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而行賄,後果嚴重的;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的受賄行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賄賂行為;賄賂手段或者結果導致其他犯罪的;用國家文物或者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資金、物資行賄,用黨費、團費行賄的;受賄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司法機關在追究案件時,拒不供認犯罪,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結成攻守同盟。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殊規定。關於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鑒於賄賂犯罪的隱蔽性和取證的困難性,行賄與受賄是對應的,是緊密聯系的。行賄人主動坦白受賄事實上是對行賄人的揭發,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賄賂犯罪,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該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坦白受賄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殊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綜上所述,賄賂是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產生的。只要形成條件,就壹定會構成犯罪。在必須有合法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才會采信,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會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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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以各種名義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敲詐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不屬於賄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