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建材行業耐火材料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生產許可證和質量認證檢查;
(二)承擔建材工業用耐火材料的優質產品檢驗、優質產品評審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負責建材行業用耐火材料產品質量的仲裁檢驗;
(四)對建材行業耐火材料生產企業的檢驗室進行技術指導,監督其檢驗儀器設備的質量;
(五)承擔和參與建材行業用耐火材料產品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檢驗方法的研究和檢驗儀器設備的研制;
(六)監督耐火原料及制品的工業化學分析標準樣品;
(七)承辦有關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
(八)經常向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報告標準執行情況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第五條耐火材料檢驗樣品分為:委托、監督、優報、抽檢、復檢、仲裁檢驗。建材耐火質檢中心應當及時對樣品或者樣本進行檢驗,並對檢驗結果負責。凡發現樣品技術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應立即通知企業。第六條建材行業用耐火材料產品正常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各類抽檢、復驗、仲裁檢驗以建材質檢中心的結果為準,納入企業質量考核統計。第七條建材耐火材料質檢中心有權對建材行業耐火材料生產企業的質量體系進行檢查,包括生產設備、檢驗儀器和條件、技術文件、檢驗記錄和質量管理體系。第八條建材消防質檢中心有權利用企業的檢驗手段,組織企業檢驗員對企業的產品質量進行檢驗。第九條質量監督人員和檢測人員應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宴請和禮品。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要追究責任,對做出顯著成績的要表揚獎勵。第十條日常比對、監督檢查和送樣的要求是:
(壹)常年生產成型耐火制品的企業,每季度取樣壹次,具備建材工業耐火材料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的生產企業,可以每半年送樣壹次。樣品數量應根據產品標準中規定的檢測內容確定。樣品必須按照GB 10325-88-88-耐火制品的堆放、取樣、驗收、貯存和運輸規則進行隨機取樣。
(二)常年生產的不定型耐火制品,每季度送壹次。具備建材工業用耐火材料生產企業檢驗室基本條件的生產企業,可每半年送樣壹次。根據生產批號從不同的點取樣20公斤。混合均勻後,按四分法取兩個8 kg樣品作為自檢樣品和封樣。對於該批號有檢驗樣品的產品,不留封樣,以原封樣作為檢驗樣品。
(三)非常年生產的產品可在生產批次中發送。
(四)電熔耐火制品,常年生產同壹品種的產品,每年送樣壹次,樣品嚴格按規定隨機抽樣。
(五)國家級或局級抽查後三個月內,企業可免送監督檢驗樣品,以減輕企業負擔。第十壹條對樣品的要求是:
(壹)工廠自檢樣品和封樣、檢驗樣品必須同時抽取。除自檢樣品和熱震穩定性,導熱系數測定用磚為整磚外,其他檢測項目用磚應切成兩個相同的半磚,壹個作為檢驗樣品,壹個作為封樣,保存三個月。
(2)定形耐火制品必須在編號耐火制品堆放出窯後半個月內送(送)出,不定形耐火制品出廠後三天內送(送)出。
(三)樣品數量、送樣單和包裝應按建材消防質檢中心要求的統壹格式填寫和包裝。有檢驗樣品的該批次產品,不留封樣,以原封樣作為自檢樣品。
(四)監督檢查和各種隨機抽樣,企業必須及時送(送)出,並將企業自檢項目的自檢結果報建材消防質檢中心。第十二條檢驗內容按有關耐火產品標準(或規定)中所有檢驗項目的技術要求進行。第十三條檢驗樣品經檢驗確定不合格的,建材耐火質檢中心應立即通知企業,並向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和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對於質量低劣、長期反復發生質量事故的企業,建材耐火質檢中心有權建議企業主管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