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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權利和利益的區別?

權益

民法作為私法,可以說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權利法。從特征上看,權利是權利主體享有的利益,利益是權利的主要內容,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利益都可以表現為權利,比如死者的人格利益。所以完全以利益來概括權利是不準確的,權利指的是法律確認的那些類型化的利益。也正因為如此,《民法通則》第五條采用了權益概念,而不是民事權利概念,規定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

區分權利與利益,面對侵害死者名譽權、有利益無權利的案件,很容易在理論上找到正確的思維方式,即不代表不是權利的利益不能受法律保護。因此,有學者主張對侵權法中的權利進行廣義理解,即包括利益,將那些受特別規定保護的法律狀態視為權利,從而擴大了侵權法中損害賠償保護的範圍。由於受我國主要大陸法系的影響,侵權行為法被納入傳統債法體系,而不是像英美法系那樣采取侵權行為法的獨立立法模式。因此,在研究侵權行為時,很容易忽略權利與利益的區別。

權利,簡單來說,就是公民或法人可以做的行為和依法享有的利益,由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予以保障。公民有依法自行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也有要求其他公民或者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從而獲得某種利益或者實現某種願望的權利。公民是否行使權利取決於個人意願。公民可以自由行使權利,也可以選擇放棄權利。公民行使權利時,他人不得妨礙。

國家憲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權利。當公民權利受到阻礙或侵犯時,國家有責任通過強制手段保護和幫助公民實現其權利。但是,公民在行使權利時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得侵害國家、社會和集體的利益,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否則將不受法律保護,甚至可能因觸犯法律而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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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法權益,是指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壹定的社會權益。維護合法權益是法律調整的出發點和目的。統治階級通過法律確認壹定的社會權益,並通過各種法律手段確保其不受侵犯,在社會中得以實現。比如,公民依法繼承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剝奪。還提出,公民請求贍養、工傷索賠、侵權請求國家賠償,都是法律明確保護的權利;公民的刑事辯護權是法律允許的權利,具有正當性。

必須指出,這裏所說的“合法權益”是指法律援助申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包括實體法上的權益,也包括程序法上的權益。這種“合法權益”在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公民申請時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因為法律援助機構不是人民法院,特別是申請人引起訴訟的實體權利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斷。法律援助的目的,首先是程序性的,即人人都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其次,通過法律幫助,依法維護受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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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對權益的定義是嚴格不同的。按照普通人的普遍理解,只有官才有權,有了權才能當官。這種印象雖然有些貶義,但也是幾千年權利文化的象征。即使在我們提倡為人民服務、雷鋒已經“出國”的今天,我們仍然有“三講”的必要性。雖然權益只有壹字之差,但概念完全不同。壹般來說是指個人利益的不可侵犯性和應享有的權利。在適用上,特別明確的是,這種權利不是另壹種權利,而是“利益”或“受益”。反正都不是“權力”,因為權力是要施於人的,權益根本是要捍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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