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過協商
通過協商解決問題是最好的辦法。勞資雙方存在內部矛盾,壹切都可以通過平等對話解決。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那麽勞動者可以直接找用人單位領導談,或者通過企業工會從中間協調。雙方都做出壹些讓步,最後達成壹個滿意的結果,這是最省力最簡單的方式。?
第二,請相關部門調解。
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如果勞動者無法直接與單位協商,那麽也可以找用人單位的上級領導部門和當地基層組織,如社區、居委會等當地政府部門進行調解,直至工資發放,從而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第三,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為勞動管理部門有權對工資等爭議進行監督檢查。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會出面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整改,支付拖欠的工資。
至少應該讓用人單位做出支付工資的協議,給勞動者壹個滿意的答復。?
第四,向當地政府請願。
拖欠員工工資涉及到壹個地方的穩定和員工的心。現在,地方政府非常重視拖欠工資的現象。如果勞動者有什麽困難,也可以到當地政府主管部門上訪,提出自己的訴求,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會派出相關單位進行協調處理,讓問題得到快速解決。
第五,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在其他方法都無效的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根據《勞動法》和《勞動仲裁法》的規定,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庭接受申請人仲裁後,也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法作出裁決。但是,由於勞動仲裁程序的復雜性,延遲時間可能會很長。所以建議勞動者先走其他途徑,只有在其他途徑都不可行的情況下,最後才選擇勞動爭議仲裁。
這意味著勞動仲裁是最後的和最終的解決辦法。
?六、法院執行的程序和措施對於拒不執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單位,勞動爭議仲裁庭可以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應當立案受理,並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對於不給老賴錢的人,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是:
1.通知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
2.查封、凍結、扣押被執行人的財產和銀行賬戶。
3.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可在網上曝光。
4.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單位負責人或者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拘留、罰款等措施予以處罰。
采取這些措施後,將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勞動報酬。
結論:
現在法律越來越嚴,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也明顯減少。即使出現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現象,作為勞動者,也沒必要害怕。通過合法途徑依法賠付,不要沖動,采取過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