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和標準主要是針對城市和行業的點源汙染防治而制定的。壹些法律法規雖然對農村環境保護有原則性規定,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相關排放標準仍有空白,已不能滿足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農村環境管理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
《環境保護法》沒有提到農村環境保護;《水汙染防治法》沒有涉及農村生活汙水防治,使農村生活汙水成為法律“真空地帶”;《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汙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但現行地方性法規嚴重滯後,全國農村2.8億噸生活垃圾中,大部分被隨意傾倒;對於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等汙染防治,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責任主體,也導致相關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是當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之壹。但現行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596-2001)僅適用於集約化規模畜禽養殖場,對規模以下的養殖場或養殖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環保標準,給實際監管帶來困難。
從依法行政的角度,結合農村環境管理的實際需要,將農村和農業環境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納入立法規劃,加快制定和修訂,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二、加強農村環境執法和監管,使農村環境保護有法可依。
環境執法監察是環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檢驗政府環境管理的水平和效果,檢驗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是否到位。然而,長期存在的城鄉環境保護差距使得農村環境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制約了農村環境法律法規的有效發揮。
這種能力不足首先表現在農村環境監管機構的不完善。目前,大部分省市環保部門沒有專職辦公室負責農村環保工作,縣級以下基層環保部門更是薄弱,95%以上的鄉鎮沒有環保機構。
比如河北省某市各區縣環保局都沒有專職主管農村環保的部門,農村環保工作職責不統壹,有的在自然生態科,有的在治汙科,有的在環境監察大隊,有的在人事股;全市10區縣環保局中有3個沒有專職農村環保人員。
能力不足還表現在執法監管能力不足,農村環境管理缺乏必要的監測監管設備和能力,無法有效開展工作。
在現行體制下,應完善和加強縣級農村環境保護監管機構,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明確責任部門,通過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數量和培訓機會加強執法能力,完善硬件設施,使農村環境管理有法可依。
作為環保部派出機構,加強農村環境執法監管,確保農村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是華北環境保護督察中心開展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最實際、最直接、最有效的著力點。
三、提高農業規劃環評執行率,充分發揮環保部門的決策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環保部門經常反映,由於沒有主導權,很多農村環保工作很難得到有效幹預。比如,農業面源管理涉及化肥、農業、農膜等生產資料的使用和管理,往往屬於農業部門的職能範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涉及水源選址和建設,屬於水利部門的職能範圍;農村生活汙水處理和垃圾處理項目屬於建設部門的職能範圍。那麽,各級環保部門是否只能被動開展農村環保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將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專項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於2009年頒布實施,這是法律賦予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只要各級政府部門重大涉農規劃嚴格執行規劃環評制度,提高規劃環評執行率,嚴格守法,就可以將環境保護納入農村經濟政策目標,從而充分發揮環保部門的決策作用,避免淪為旁觀者的尷尬。
農村環境治理任重道遠。只要我們在農村環境保護的立法和執法中能夠遵守、遵守和遵守法律,使依法行政不僅成為各級環保部門開展工作的有力武器,而且成為廣大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政府有無違法行為的客觀標準,就壹定能夠推動農村環境保護事業的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