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梁,是指連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橋梁,包括跨河跨湖橋梁、立交橋、高架道路和人行天橋。第三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橋梁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城市橋梁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橋梁養護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城市橋梁的養護、維修、檢測評估和日常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交通、水利、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橋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政府和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益性城市橋梁,由城市橋梁養護管理機構負責養護、維修和日常管理;由政府投資但經營權轉讓的城市橋梁,或者由企業投資的城市橋梁,由取得經營權的企業在經營期限內養護、維修和管理;其他城市橋梁由產權人維護、維修和管理。第五條橋梁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程序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以及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照明、排水、防水系統等附屬設施和必要的交通(導航)標誌、限載限高標線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條機動車、履帶車、鐵輪車確需在城市橋梁上通行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24小時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通過城市橋梁的涉嫌超重、超高、超長的貨運車輛,城市橋梁養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其進行檢查。經檢測超過橋梁安全通行標準的,承運人或者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行卸載;如果貨物堅不可摧,就要選擇其他道路。第七條依附於城市橋梁的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路、信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城市橋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在現有城市橋梁上申請鋪設或者架設各種市政管線、電力線路、信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橋梁原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安全意見及相關材料,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
橋梁原設計單位無法提出意見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申請人可以委托資質不低於原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第八條經批準在城市橋梁上鋪設或者架設市政管線、電力線路、信息通信線路等設施的,鋪設或者架設單位應當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管理協議,明確管理責任。因橋梁改建、擴建、維修需要拆除、移動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移動。第九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設立區域保護標誌。
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主體、引橋及其垂直投影面兩側壹定範圍內的區域(包括陸地和水域):
(壹)邕江大橋安全保護區,其範圍包括大橋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100米的區域和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30米的區域。
(二)邕江支流(含內河、湖泊)的橋梁安全保護區,包括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30m、引橋垂直投影面兩側各20m的區域。
(三)立交橋、人行橋的橋梁安全保護區,包括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兩側各五米的區域。第十條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占用橋面和橋下的土地、水域和空間;
(二)靠泊;
(三)種植、養殖和捕撈作業;
(四)采砂、取土、明火作業;
(五)堆放、貯存腐蝕性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其他危險物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在不影響橋梁安全和道路暢通的情況下,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在橋下停放車輛,可設置城市橋梁管理用房或進行綠化。第十壹條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內從事地下(水下)管線牽拉、吊裝、打樁、挖掘、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準予作業的,申請人應當與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安全保護協議,並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申請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橋梁原設計單位出具的技術安全意見。橋梁原設計單位無法出具意見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申請人可以委托資質不低於原設計單位的設計單位提出技術安全意見;
(二)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
(3)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四)施工安全措施。
在城市橋梁建設控制範圍內從事河道疏浚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前征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城市橋梁保護協議,並采取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