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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政策”下如何維護女職工權益

女職工平等就業權是男女平等的憲法原則在勞動就業領域的具體體現,具體是指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就業機會、就業條件和勞動待遇。中國頒布了許多法律法規來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利。隨著“全面二孩”政策的出臺,給女職工就業帶來了壹系列挑戰。

壹、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的相關法律法規:

為維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利,我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和保護。

(1)禁止就業中的性別歧視:

首先,女性勞動者和男性享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是勞動合同不得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用人單位招用女職工時,不得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限制女職工婚育的內容。

第三,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時,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有就業歧視。

(二)對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壹是女性職業禁忌,即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工作。

二是婦女生育期間的職業保障,即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的勞動禁忌。具體內容主要包括:女職工經期不得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是“二孩政策”下女職工平等就業權面臨的挑戰;

2015 12.27,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全面二孩”政策是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完善人口發展戰略、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重要舉措,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對婦女就業產生壹系列影響,對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提出新的挑戰。

首先,就業歧視會加劇。

隨著二胎的全面放開,女性將有兩次產假,每次分娩前後都要經歷壹年以上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之後經常要照顧嬰幼兒,工作會中斷,生產力下降,大大增加了企業的人力成本。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企業作為“理性經濟人”,當然希望擁有“性價比”更高的勞動者,實踐中的就業歧視在所難免。

二是“三期”女職工權益受損會更嚴重。

對婦女特殊權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對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不能從事法律明令禁止的工作和壹定強度的體力勞動。法律對第三階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作出了更多的限制——即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順延至女職工哺乳期。“二孩政策”實施後,女職工的生育,尤其是產假,已經變得用人單位無法預料,對女職工實施特殊保護的難度加大。

第三,女性員工的職業穩定性會受到嚴重影響。

“二孩政策”實施後,女性員工的職業穩定性將與第三階段的就業歧視和女性員工權益受損壹起受到嚴重影響。“二孩政策”實施後,企業用工成本會增加,特別是面臨生育保險費用增加的負擔,會盡量少招女員工。對於在職的女員工,會以其他看似合理的理由辭退、開除。

三。新形勢下保障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的對策建議:

單純強調嚴格執行現有法律法規並不是保護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的根本之策。要分析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受損的經濟社會原因,以經濟發展和生育保險的普及發展為前提和基礎,規範現有法律法規的實施。

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屢遭侵犯,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不願獨自承擔女職工生育造成的工作中斷、效率受損等相關成本。在市民社會中,社會應該對這種社會成本承擔責任,其責任的形式是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為懷孕和生育的女職工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起源於1994年底頒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目前,生育保險制度取得了很大進展,但仍存在許多問題和困難。比如生育保險覆蓋率低,現有法律規定效力水平低,生育保險制度內容單薄,與醫療保險界定不清。只有完善和發展我國的生育保險制度,才能合理平衡企業、女職工和社會的利益,女職工的平等就業權利才能真正實現。

壹是完善女職工平等就業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雖然我國現有立法明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但缺乏就業性別歧視的判斷標準,尤其是缺乏明確的就業性別歧視救濟路徑。只是籠統地規定了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缺乏具體的程序規則和行政救濟的相關規則。我國現有立法沒有確立雇主對就業歧視責任的制度規則。

第二是嚴格執行現有立法。應該說,我國關於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還是比較完善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沒有得到很好落實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執法問題。尤其是“二孩政策”實施後,執法領域的問題會更加嚴重。基於此,除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外,還應重點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作用,充分發揮工會等主體的法律監督和廣大群眾的社會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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