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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物權法

以下是國內最權威的民事法學家對物權法的解讀:

采訪人:物權法從起草到最終通過,跨度14年,歷經八審,這在我國立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為什麽這部法律會受到如此多的關註?

王黎明: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關系。物權法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本法律,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觸動著社會的每壹根神經。可以說,大到房子,小到針線,都是物權法調整的對象。因此,在起草過程中出現各種爭議是很正常的。

記者:物權法審議過程中的壹大亮點是向社會征求意見。這些意見對物權法的出臺有什麽影響?

王黎明:在向全社會征求意見和建議時,全國人大收到了1萬多條意見,反饋很多。很多人的意見被采納了。應該說,物權法的頒布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幾代中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也為中國的民主立法樹立了典範。

記者:作為起草人之壹,您如何看待物權法頒布的意義?

王黎明:物權法的頒布是中國法律領域的壹件大事,是中國法制建設進程中的壹個裏程碑。物權法的首要功能是確認財產所有權,平息矛盾糾紛。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壹套確認和保護財產的規則應運而生,這必將為維護公民的切身利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更加堅實的法律保障。物權法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通過為中國民法典的誕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物權法有三個主要功能。

記者:對於很多人來說,新頒布的物權法還是比較陌生的。壹言以蔽之,物權法是幹什麽的?

王黎明:簡單來說,物權法的主要任務就是講財產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受到侵害後如何保護。因此,物權法的功能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即確認物權、保護物權和物盡其用。財產權應當是物權法的核心。確權其實就是確定事物的歸屬,從而停止紛爭。比如商鞅曾在《尚軍》壹書中說,為什麽壹只兔子跑了,大家都去追,不是因為它可以分成100份,而是因為兔子的歸屬不確定,所以大家都去搶。然而,所有權確定後,兔子賣得滿街都是,卻沒人搶。用今天的眼光來看,界定產權就是為市場經濟體制打基礎。

記者:在中國普通老百姓眼裏,產權還是壹個晦澀難懂的概念。物權法中物權的具體定義是什麽?為什麽要保護產權?

王黎明:所謂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的支配權和排他的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保護財產權就是當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如何給予權利人救濟。英國學者洛克有句名言:沒有個人財產權,就沒有正義。現代西方法治是在對產權的實際保護中逐漸建立起來的,最經典的就是“波茨坦磨坊”的故事。1866年,普魯士國王威廉壹世為了在波茨坦建造宮殿,強行拆除了他人的壹座舊磨坊,被磨坊主告上法庭。最後,法院壹致裁定,威廉壹世擅自利用王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並責成其在原址上重建壹座同等規模的磨坊。在中國,對財產權的保護為依法行政樹立了壹個標準,這實際上是法治的基礎。

記者:資源的有效利用是當今世界面臨的相同課題。我國物權法在提倡“物盡其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王黎明:物盡其用就是通過明確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和對物的保護,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為了加強資源的有效利用,我國物權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了制度上的突破:壹是規定了空間使用權,使土地的利用從平面走向立體,以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第二,擴大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嚴格限制按照招拍掛適用範圍以劃撥方式設立土地使用權;三是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養殖權、捕撈權可以認定為用益物權;四是擴大了抵押物的範圍,只要沒有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財產,都可以抵押。

平等保護是中國物權法的特色。

記者:我國物權法確立了平等保護原則。這和西方物權法有什麽區別?

王黎明:中國的物權法強調平等保護三種不同的所有權:國家、集體和個人。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首要原則,也是平等原則在民法中的體現。《物權法》中所說的平等保護,是指財產權利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種財產,無論貧富,在受到侵害後都會得到平等的救濟。在西方國家,物權法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要功能,因此沒有必要按照主體對所有權進行分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平等保護的問題。從這個角度看,平等保護原則是我國社會主義物權法特征的鮮明體現。

平等保護原則,第壹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從法律上宣告個人財產可以和國家財產處於同等地位,這個意義怎麽估計都不為過。體現了對個體的壹種關懷,體現了人本主義的精神和理念,有利於更加關註民生,保護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民生問題首先是權利問題。沒有基本的權利保障,老百姓的房子想拆就拆,民生根本無從談起。平等保護強調尊重人的財產,內涵非常深刻。

記者:物權法中的平等保護原則與憲法中的“公共財產不可侵犯”和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有矛盾嗎?

王黎明:憲法規定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的基本經濟制度。怎樣才能保證各種經濟形式同步發展?前提是必須實行平等保護。如果我們優先保護壹種,對其他所有制采取歧視態度,我們就不可能共同發展。同時我們也看到,物權法只有確立平等保護原則,才能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鞏固20年來改革開放的成果。只有平等保護各種財產,才能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最終有利於公有制發展。

記者: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對個人和社會意味著什麽?

王黎明:《物權法》平等保護各種財產,這有利於鼓勵人們創造財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舉個例子,假設壹個村民承包了壹塊水面搞鮑魚養殖,他對未來收益的預期要求他進行壹定的投資。但要不要投資,投資規模應該有多大,取決於他對自己是否享有長期穩定的產權的信心。如果把他的承包經營權定義為產權,那就成了壹種長期穩定的產權,這對於這個村民來說無疑是壹顆“定心丸”,可以大膽投資,努力工作。俗話說“有恒產者有恒心。”

加強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記者: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是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物權法從哪些方面保護國有財產?

王黎明:在堅持平等保護原則的基礎上,物權法加強了對國有財產的保護。

首先,物權法規定了國家所有的範圍,特別強調了國家專有的動產和不動產。

其次,物權法規定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的權限。

再次,針對實踐中國有資產流失的突出形式,如企業改制、合並分立、關聯交易過程中低價轉讓、串通、擅自擔保或者其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物權法》規定了相應的責任。

此外,《物權法》還規定了因監管不力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責任。針對國有財產監管中存在的問題,物權法規定,履行國有財產管理和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流失;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物權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憲法關於加強社會主義公共財產保護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記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非常關心的問題。《物權法》中有哪些特別規定?

王黎明:農民承包土地,當他們即將獲得利益時,合同突然終止,這種情況並不少見。《物權法》第壹次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還規定任何單位征收土地應當對承包經營權人給予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為財產權後,有利於保護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和改良,促進農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農民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行使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可以將承包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促進土地流轉,提高農地經營效率。

記者:現在大量農民工進城,農村宅基地長期閑置;與此同時,壹些城市居民希望在農村生活和耕作。但目前物權法並沒有放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主要原因是什麽?

王黎明:在這個問題上,《物權法》適用國務院的相關規定,禁止宅基地轉讓。這種考慮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嚴格保護耕地。中國地少人多,應該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壹旦放開宅基地市場,可能會導致村幹部利用手中權力多占宅基地,導致耕地大量流失。二是保障農民的生計,實際上是保障他們的長遠利益。目前,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農村居民失去宅基地和房子湧入城市後,城市確實無力提供足夠的社會保障,這將給城市帶來壹系列社會問題。物權法的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和國家現行的農村土地政策,也為將來條件成熟時修改法律、調整政策留有余地。

征收征用制度更加完善。

記者:在物權法制定過程中,很多人建議在物權法中明確公共利益的範圍,以防止和限制壹些地方政府濫用征收征用權侵害群眾利益。對此妳怎麽看?

王黎明:公共利益的概念在物權法中很難界定。因為公共利益本身在法律上就是壹個彈性條款,在壹定程度上是開放的、可變的。在不同的領域和不同的情況下,公共利益的內涵不盡相同,情況相當復雜。甚至商業利益也可能涉及稅收、就業等問題,從而間接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物權法》很難對公共利益做出統壹具體的界定,或者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單行法律做出具體規定更為實際。

記者:現實生活中,以公共利益為名,濫用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比如非法征地、野蠻拆遷等。物權法制定了哪些防範措施?

王黎明:雖然公共利益很難明確界定,但可以考慮規定壹些必要的程序和制度,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比如對征收程序、補償標準、權利救濟等做出相應規定。因此,壹方面,物權法規定了征收征用土地的基本條件,即必須出於公共利益,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權限,征收後必須得到充分補償。另壹方面,完善了征收後的補償制度,區分了征收集體土地和征收公民住宅用地的區別,同時規定了不同的補償標準,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權益。此外,物權法還嚴格區分了征收和征用兩個概念。

城鎮居民買房有了“定心丸”。

記者:《物權法》規定不動產70年後自動續期。現在大家比較關心的是以後延期後是否需要繳納相關費用。

王黎明:中國的房地產權比較特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房屋的所有權是沒有期限的,但是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和所有權的永久是財產法律制度中的壹對矛盾。為解決這壹矛盾,《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至於住宅建設用地續期後是否繳納土地使用費,這個問題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需要謹慎對待。物權法對此沒有規定。到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慎重考慮。

記者:小區車位、車庫的權屬問題,小區內道路車位收費問題引發的糾紛很多。《物權法》規定,小區車庫的停車位首先要滿足業主的需求。如何理解這壹規定?

王黎明:關於車庫、車位,《物權法》明確規定,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所有權應當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在我們看來,先滿足需求,就是開發商要先把車位、車庫出租、出售給業主,而不是高價賣給第三方。

配套法律法規有待完善

記者:物權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物權法》的順利實施還需要哪些配套法律的完善?

王黎明: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不可能指望通過壹部法律來解決所有的矛盾。《物權法》中的壹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相關內容需要通過配套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出臺來逐步細化和完善。特別是要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法、拆遷法等配套法律。

比如,有人認為管道、燃氣等公共設施應該歸業主所有。其實這樣有利有弊,因為會給業主帶來相應的維修費用,他們也會承擔更多的維修義務,而物業服務的缺失也會增加公共設施的安全隱患。

此外,業主大會能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也是難點。我個人認為業委會當然可以代表業主進行訴訟,但是被起訴的時候問題就比較復雜了。壹旦業主作為被告敗訴,但業主不服,很多訴訟往往很難判決,或者即使判決了也無法執行。

物權法出臺後,侵權責任法也需要提上日程。物權法明確了物的所有權,侵權責任法明確了所有權受到侵害怎麽辦。前者是後者的基礎。目前無論從理論準備還是實踐積累來看,起草《侵權責任法》的條件已經非常成熟,我認為這部法律很快就會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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