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的最新監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備案。
1.自公告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2.自公告之日起,已登記12個月且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如何應對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的最新監管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備案。
1.自公告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2.自公告之日起,已登記12個月且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3.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登記不滿12個月且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私募基金產品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及時報送信息的義務。
1.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盡快報送和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信息的義務;
註意:
(1)自公告之日起,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及重大信息報送和更新義務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產品備案申請,直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
(2)私募基金管理人累計兩次未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信息按時報送和更新義務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為異常機構,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共平臺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壹旦被公示為異常機構,即使整改完畢,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至少需要6個月。
2.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規定》及時公示年度報告;
註意:
(1)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私募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進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壹旦被公示為異常機構,即使整改完畢,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至少需要6個月。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提交登記/變更法律意見書。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變更和基金備案需要法律意見的情形有哪些?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註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了壹些重大變化,必須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如下:
(壹)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須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已登記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前,應當按照上述要求補充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補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法律意見書需要查看哪些事項?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登記指引》,律師應當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以下事項逐壹發表法律意見:
(1)申請機構是否在中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工商登記文件記載的經營範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業務範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的詞語;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業務範圍或實際業務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業務、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
(五)申請人是否有實際控制人。
(6)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控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控股20%以上的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方(受同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
(7)申請機構是否具備員工、營業場所、資金等企業運營的基本設施和條件。要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八)申請人是否制定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9)申請人是否與其他機構簽訂了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及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10)申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級管理人員的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
(1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被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懲戒;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是否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單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信用中國網站上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等。必要時,申請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的訴訟或仲裁情況。
(13)申請人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14)辦理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3.如何聘請律師事務所,準備出具法律意見書?
根據最新的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規範的業務要求,因此應當聘請具有綜合基金服務能力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律師事務所,幫助企業建立健全相應的基金管理制度,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規定的內控制度,為基金募集、投資管理和退出業務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
(二)聘請律師事務所後,應當根據律師事務所出具的盡職調查清單提供相關材料,接受並配合律師開展盡職調查工作,根據律師的要求做出相應規範,出具相關承諾和保證。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註意: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產品備案申請,直至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進行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壹旦被公示為異常機構,即使整改完畢,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至少需要6個月。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壹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不予登記。
◆盡快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在保持基金從業資格前,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完成65,438+05學時的後續培訓。
註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並於2016 12 31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任職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私募產品備案等重大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繼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公示本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
註:基金從業資格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獲得: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包括科目壹《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規範》和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本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字[2015]第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條件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質條件。這種情況主要是指最近三年與資產管理相關的業務,平均每年管理的資產規模在654.38+00萬元以上。
(三)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和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符合相關資格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及其他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條件。
(4)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情形(1)和(2)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業務規範的考試,方可被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在保持基金從業資格前,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完成65,438+05學時的後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