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者應該如何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壹是要積極及時地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維權。
壹些勞動者不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壹些勞動者對勞動法律政策理解不準確,不知道如何適用,往往造成壹些仲裁索賠高於國家標準,不利於化解矛盾和處理勞動爭議。有些仲裁請求低於國家標準,無形中造成了放棄壹些合法權益。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麽學會學習法律知識,要麽學會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法律咨詢。總之,壹定要及時了解我們的糾紛所涉及的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規定,努力做到心中有數,依法理性維權。
第二,先和用人單位協商,擺事實,講道理。
在維權實踐中,通過協商處理勞動爭議是壹種雙贏的解決方式,既有利於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又能在短時間內解決糾紛。尤其是對於勞動者來說,很多時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獲得利益。這種協商和解程序雖然不是必經程序,但在實踐中確實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好辦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三,通過正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調解程序在當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調解程序作出了更加完善和明確的規定,不僅將調解機構由原來的1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增加到3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成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程序縮短至15天。此外,壹些具體的調解協議被賦予法律效力。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事項而達成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不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這些新規定非常有利於勞動者通過調解處理勞動爭議。
第四,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勞動者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第二,勞動者的權益是什麽?
在中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權、勞動爭議提交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享有其他合法權利: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拒絕執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管理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違反勞動法的權利。
第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特征
(壹)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第1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勞動法》第十條;“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
(3)勞動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包括外資企業)。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根據上述情況,用人單位如何給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轉移,通常是由原用人單位和新用人單位協商哪個公司負責經濟補償,勞動者的年休假也是連續計算的。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用人單位在轉移勞動者時,除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余的只要註意以上幾點,都是需要註意的。
以上就是為大家詳細介紹勞動者如何運用勞動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壹旦在公司勞動過程中受到相關權益的侵害,要懂得運用相關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