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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濕地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湖泊、沼澤、濕草甸、主要入湖河流源頭和入湖河口,以及其他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常年或者季節性澇漬地區。第四條濕地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專項用於濕地保護和管理。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濕地保護、管理和科學研究,對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濕地管理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建立統壹管理、分級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協調機制。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水務、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濕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小組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九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濕地保護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相銜接。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管理的需要,在林業主管部門設立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組織濕地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編制濕地生物多樣性名錄,建立濕地資源數據庫和濕地檔案;

(三)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

(四)監督管理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和經營活動;

(五)在濕地管理範圍內設立界樁和界標;

(六)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在濕地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執法權。第十壹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人工濕地,並采取退耕還濕、退塘還濕、清淤疏浚等措施修復退化的自然濕地。第三章濕地保護第十二條濕地根據生態功能和區域劃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

下列濕地為重要濕地:洱海濕地、鶴慶縣草海濕地(中國海、南海、北海)、劍川縣鑒湖濕地、洱源縣西湖、赤壁湖、海西海濕地、雲龍縣天池濕地、賓川縣上長海濕地,以及經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濕地。

其他濕地為壹般濕地。第十三條濕地保護分為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管理範圍是指濕地的核心區域,保護範圍是指管理範圍以外需要保護的區域。第十四條重要濕地管理範圍:

(壹)洱海濕地按照《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條例》執行;

(2)鶴慶縣草海濕地是壹個海拔2194m的區域;

(3)劍川縣鑒湖濕地2188?1米以內的區域;

(4)洱源縣西湖濕地1967?8米以內的區域;

(5)洱源縣紫碧湖濕地海拔2056?3米以內的區域;

(6)洱源縣海西濕地海拔2135米範圍內;

(7)雲龍縣天池濕地是海拔2561米的區域;

(8)賓川縣上長海濕地1830?兩米以內的區域。

重要濕地的保護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重要濕地的保護範圍應當由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標明。第十五條壹般濕地的具體名單由縣(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

壹般濕地保護管理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壹般濕地應當申報為重要濕地,經自治州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後,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並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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