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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分公司罰款

第壹百三十條保險傭金只支付給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不得支付給他人。

第壹百三十壹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三)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等不正當手段強迫、誘導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或者保險金的;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九)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騙取保險金的;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壹百三十二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的分立、合並、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壹百三十三條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壹款和第壹百壹十三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

第六章保險業的監督管理

第壹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合法、公開、公平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壹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壹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制定。

第壹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壹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壹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控。

第壹百三十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增加資本、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範圍;

(3)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規模或營業費用支出;

(五)限制資金使用的形式和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和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壹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或者未按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

第壹百四十壹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指定保險專業人員和保險公司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織,對該公司進行整頓。

整改決定應當載明擬整改的公司名稱、整改原因、整改小組成員和整改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四十二條整頓組織有權監督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重整公司的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重整小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壹百四十三條在重組過程中,被重組的保險公司繼續經營原有業務。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重組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用途。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整頓的保險公司糾正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的,整頓組織應當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整頓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予以接管:

(壹)公司償付能力嚴重不足。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改變。

第壹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公告。

第壹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壹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壹百四十九條被重整、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壹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保險業務許可證,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標準,不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予以公告,並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五十壹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壹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之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的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在保險公司的股份。

第壹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壹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重整、接管或者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讓、轉移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壹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的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產權登記有關的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損毀的文件和資料;

(六)查詢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有證據證明違法資金和其他涉案財產已經或者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重要證據被隱匿、偽造、銷毀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申請人民法院凍結、查封。

保險監管機構采取前款第(壹)、(二)、(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管機構負責人批準;采取第(六)項措施,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參與監督檢查和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和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人員少於兩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壹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壹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壹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和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壹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擅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六十壹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四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超額承保,情節嚴重的;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

第壹百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可以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六)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

(七)未按規定報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七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參加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專門賬簿記錄業務收支的。

第壹百六十八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改變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不具備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七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存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備案的;

(三)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

第壹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可以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壹)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二)拒絕或者阻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至第壹百七十二條的規定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

第壹百七十四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其資質證書。

未取得合法資格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七十五條未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從事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十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首席代表可以被責令撤換;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代表處。

第壹百七十六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壹,進行保險欺詐,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壹)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估價師、證人故意提供虛假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實施保險欺詐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百七十八條拒絕、阻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和調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壹百七十九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相關責任人員在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內進入保險業。

第壹百八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處分:

(壹)違反規定批準設立機構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現場檢查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凍結資金的;

(五)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六)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壹百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百八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入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估機構可以加入保險行業協會。

保險行業協會是保險業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壹百八十三條保險公司以外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經營商業保險業務,適用本法。

第壹百八十四條海上保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八十五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八十六條國家支持發展農業生產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強制保險。

第壹百八十七條本法自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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