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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不退費違反了什麽法律?

1.教育培訓機構欺騙消費者不退費會被處罰嗎?

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

1.萬壹教育培訓機構不退費,培訓機構違法,工商部門有權處罰。

2.建議確認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中是否存在霸王條款和欺詐內容。

行動建議:

1.如果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中有任何情況下都不退換的條款,這種條款就是格式條款、霸王條款、無效條款。

2.如果合同約定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方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核實後會受到行政處罰。

3.培訓機構欺騙消費者不退費是違法的。建議消費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維權。

二、涉嫌欺詐的教育培訓機構的法律責任

(壹)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責任

針對部分商業促銷廣告中對產品(服務)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現象嚴重,《產品質量法》規定,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的,依照廣告法追究法律責任。從產品質量法的角度回應廣告法的相應規定,為打擊虛假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而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消費欺詐處罰辦法》,消費者還可以向發布虛假廣告的廣告主要求雙倍賠償。

(二)經營者因欺詐應支付雙倍賠償。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壹倍。“這是對欺詐性損害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性賠償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支付的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這既有充分彌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又有對侵權人的懲戒功能。

第三,私立學校怎麽退學費?

(壹)學者註冊前,免費;

(2)註冊後,上課前退學的學者(此條適用於正式開課當天的受助者)將退還學費。23.雜費(含實習費用)等費用全額退還;

(3)對上課後三分之壹學期內退學的學者(按各校校歷計算,下同),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等費用按23%退還;

(4)學期三分之壹後退學,但未超過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及其他費用13%;

(5)三分之二學期後退學的學者所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學費收繳與退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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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已按本學年學費標準足額繳納學費,並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應按學生當年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學費:

(1)學生繳納學費後退學、休學或因故轉學的,剩余學費按在校實際學習時間每學年退還10個月。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壹周內退學的,已交學費全額退還;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壹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交學費的90%;在本學年第壹學期兩個月內退學的,退還已交學費的80%,以此類推。

(2)因違反校規或刑法被學院建議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學費不予退還。

(三)經學院批準休學但未足額繳納學費的,按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結算學習費用。已交學費超過結算費用的部分,退還本人;結算費用不足的,應當補足。否則不予辦理復學、開學或結業的學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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