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認真履行職責,有效服務平安社會建設。檢察機關是國家專政機關,肩負著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職責。堅持把人民滿意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履行檢察職能,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第壹,準確有力地懲治嚴重犯罪。突出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和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嚴懲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特別是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等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建立訴調對接、批捕起訴前刑事和解、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等機制,促進案件當事人以和平方式解決糾紛,努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二是積極做好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堅決懲治工程建設、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各類職務犯罪。,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著力解決群眾最直接、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完善偵防壹體化工作機制,大力推進職務犯罪預防和反腐敗風險防範相結合,全面加強懲防年報、專題研究報告、警示教育基地等工作。三是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作用。繼續開展“走千企、訪千村”等基層活動,開展幫教等誌願服務活動,讓幹警深入社區、機關、學校、農村開展調研走訪,多與群眾打交道,多了解民情,密切關註群眾安全感,積極參與社會治安重點領域和突出治安問題專項整治,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知曉度和滿意度。同時,嚴格控制定罪門檻,統壹執法標準,確保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繼續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落實社會調查、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制度。更加註重提高檢察建議質量,健全完善檢察建議約談和隨訪制度,促進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
(二)強化訴訟監督,堅決糾正群眾反映強烈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題,也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聖職責。因此,檢察機關要把加強法律監督、維護司法公正作為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最佳途徑,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勇於監督。壹是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的監督,根據人民的意願進壹步完善法律監督的範圍、程序和方式。二是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特別是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權威。
(三)註重人權保障,依法維護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壹是認真落實“兩個證據規則”,全面實行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配合公安機關建立命案、以言詞為主定罪的案件移送審查逮捕起訴時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有效防止侵犯案件當事人合法權利。二是嚴格執行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的制度。加強和規範批捕、起訴過程中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意見的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第三,認真貫徹《律師法》,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的權利,杜絕阻礙律師依法執業、無故拖延、推諉或刁難律師合理訴求的行為。
(4)妥善處理涉檢信訪,力爭結案止訪。在處理涉檢信訪時,要講究工作方法,不斷完善各項制度,利用人民群眾的信任來解決問題。壹是實行首辦責任制。對我院管轄的首檢相關信訪和媒體、網絡反映的案件,要明確受理、轉辦、辦理、反饋等環節的具體責任,落實科室和承辦人,解決首辦環節的問題。二是落實院領導包案制度,加強對重訪、越級上訪、群體上訪等問題復雜、解決難度大的信訪事項的處理。三是實行群眾接訪制度,群眾根據上訪情況自願選擇來訪對象,增強了對檢察機關的信任,有利於提高信訪質量和效率。四是落實涉檢信訪風險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立案不起訴等案件或重大敏感案件進行審慎評估,對經評估存在信訪風險的,立即予以警示。對信訪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堅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在落實便民措施中貫徹群眾路線,為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
(1)建立和完善“公訴大廳”,為人民群眾表達訴求提供便利。壹是以“文明接待室”建設為載體,建立綜合接待受理中心,推進投訴、申訴、咨詢、查詢等多元壹體化信息平臺建設。二是積極改善接待中心的設施和環境,購置宣傳冊、法律資料、工作流程等宣傳資料,以及電腦、電子觸摸屏等硬件設施。三是認真做好信訪接待和訴訟材料移交工作,全面推進文明接待窗口建設,促進接待人員熱情服務、文明禮貌、規範禮儀。通過營造人性化的軟硬接待環境,更好地為來訪群眾提供便利。
(2)暢通人民訴求表達渠道,依法妥善處理人民訴求。壹是開通“12309”民生檢察服務熱線,推進網上舉報系統建設。二是舉辦“檢察長接待日”,檢察機關領導班子成員輪流接待來訪群眾。三是定期走訪,基層辦案,現場開展法制宣傳和法律咨詢,及時排查隱藏的矛盾糾紛,促進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使幹警在密切聯系群眾中鍛煉工作能力。四是在基層檢察院設立鄉鎮民生檢察聯系點,從重點村、企業聘請民生檢察聯絡員,就近接待群眾。五是開展遠程視頻接收等方式方法,方便距離遠、行動不便的群眾及時反映問題、表達訴求。
(三)深化檢務公開機制,搭建檢察機關密切與人民群眾關系的機制平臺。壹是向社會和訴訟參與人公開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與檢察機關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公開檢察機關依法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方便群眾查詢相關信息。二是對群眾舉報、控告、申訴、投訴、反映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壹定程序並予以公開,方便群眾查詢受理、辦理和處理結果,方便當事人和律師了解案件進展情況,依法參與訴訟。三是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信息庫建設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升級,方便群眾查詢,促進檢察機關與相關社會征信系統聯網對接。四是繼續完善“檢察開放日”活動,逐步實現制度化、常態化、規範化,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表達權,通過全方位的公益檢察工作獲得人民群眾最廣泛的認同和信任。
三、在接受監督中貫徹群眾路線,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1)積極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壹是堅持檢察工作報告制度,做好每年NPC會期的檢察工作報告,及時向NPC通報半年工作情況和涉及全院的工作安排,自覺接受NPC的法律監督。二是暢通與NPC的定期溝通渠道。對於有重大社會影響或群眾普遍關註的案件,在符合有關保密規定的範圍內,將及時向NPC通報辦理情況,接受NPC對檢察工作的經常性監督和指導。三是拓展接受人大監督的方式,邀請人大代表列席公訴法庭,主動接受人大對檢察委員會成員和檢察官的綜合評價,認真向人大報告,接受人民監督。
(二)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組織人民監督員對“七類案件”進行監督。壹是邀請人民監督員監督執法辦案,必要時允許旁聽案件承辦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會見犯罪嫌疑人。二是定期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執法檢查、檢察監督等活動,聽取人民監督員對檢察工作的意見。三是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對案件當事人的回訪,了解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執法辦案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四是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訴調對接工作,如申訴處理、刑事和解、人民銀行申訴等,使其對檢察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實現對檢察工作的有效監督。
(三)主動接受單位、案件當事人和律師的監督。堅持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壹案三證”制度和不批捕不起訴案件的隨訪制度。認真開展對已審結的職務犯罪案件和未批捕、未起訴案件的回訪,聽取群眾、發案單位、當事人及其親屬、律師對檢察執法的監督意見。堅持嚴肅查處群眾反映的檢察官違法行為,絕不姑息,堅決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
(四)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輿論的監督。新聞輿論監督作為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了解社情民意、引導社會熱點、引導公眾情緒方面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壹是要自覺接受新聞輿論監督,把它作為加強和改進檢察工作的重要途徑,真正把媒體作為工作的幫手,主動聯系,加強合作,虛心接受確實存在的問題,認真整改,及時反饋。二是對群眾關心的敏感問題要及時公布,依法妥善處理。三是盡可能為媒體報道提供便利,推動形成健康向上、豐富生動的主流輿論,為檢察工作的發展進步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凝聚強大的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