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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鄉鎮機關的財務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全州鄉鎮財務管理,加強財務會計工作,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根據《會計法》、《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受鄉鎮委托代為記賬的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管理。

第三條鄉鎮財政主管所轄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是本單位財務管理的責任主體。

第四條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實行零戶統壹管理,集中核算;受村民委員會委托,村民委員會的財務由鄉鎮會計機構管理;以縣(市)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納入縣(市)會計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實行財務監督。

“零戶統管、集中核算”是指對鄉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實行“壹撤銷、二直通、三集中、四建立、五建制”的管理體制。1.註銷是指公司銀行賬戶的註銷,核算中心會根據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設立銀行賬戶;直接存取是指單位的收入和支出直接進入核算中心的賬戶;三集中是指集中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編制是指在核算中心設置總會計師、基金會計、櫃臺(組)會計和會計文員;組織制度是指建立財務管理、收支審批、憑證審核、票據管理和備用金管理制度。

“村賬、鄉管、會計代理”是指鄉鎮以村民委員會為對象,代理村級財務會計的工作體制。

第五條鄉鎮財政管理的原則是:

(1)依法管理。鄉鎮財政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法》、《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2)國際收支平衡。鄉鎮單位要根據現有財力合理安排支出,堅持以收定支的原則。

(3)民主理財。鄉鎮重大財政支出(指項目所需資金規模超過1萬元,鄉鎮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這壹標準進行適當調整的財政支出)必須集體研究決定。村級財務支出由村民代表或村民財務管理小組進行審計,並定期進行財務公開。

(4)標準化和統壹化。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在財務收支行為、票據收付、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檔案規範管理等方面實行統壹的支出標準和統壹的審批程序。

第六條鄉鎮預算的編制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逐步實行部門預算;預算支出要以“三保”(保工資、保穩定、保運行)為重點,強化預算約束。

第七條鄉鎮預算收入必須按照規定全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設過渡性賬戶,不得截留、挪用或坐支,不得隨意劃分和改變收入水平和種類。

以村民委員會名義取得的收入,必須全額上繳鄉鎮會計中心或代理記賬中心。

第八條鄉鎮財政支出必須嚴格執行支出管理和審批制度。堅持按預算分配資金、按計劃使用資金、按標準支出、按程序審批。嚴格執行“壹支筆”審批制度和內部牽制制度。所有費用必須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憑證,有合理的支出項目,有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領導簽字。不準以領導名義匯報、以撥款為依托,不準白條入庫,不準超範圍、超用途開支各類專項資金。

第九條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類基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全部納入鄉鎮財政統壹管理。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和銀行結算辦法,不準開立銀行賬戶、私存公款和套取現金;預算資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預算外資金必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有關規定;專項資金(基金)必須按照批準的項目、用途,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

第十條鄉鎮應加強下列債權債務管理和扭虧減債:

(1)鄉鎮要對歷史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核實,確定各類債務的性質、金額、借款人和用途,逐壹登記,建立債權債務檔案。

(2)采取切實措施,多渠道、多途徑消除赤字、減少債務。對政府負有責任的債務,采取單位償還、預算結算、預算抵扣等方式,消除赤字,減少債務;單位負有債務的,由單位采取盤活資產、資源、債權債券互換、增加債務、減少債務的措施。

(三)完善制度,規範行為,堅決控制新債務的發生:

1,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停止新增債務的“三統壹”,即各地不得向鄉鎮下達投資指標;鄉鎮政府不得舉債建設;鄉鎮政府不得為經濟活動提供擔保;

2、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行政領導責任制;

3.加強預算約束,厲行節約;

4、建立地方財政償債基金,專門用於償還各類政府債務。

(4)村級債權債務要全面清理核實,逐壹登記,建立債權債務檔案。清理核查堅持以賬實憑證為依據,通過賬內清查與賬外核查相結合、普遍清理與重點核查相結合、村級自查與核算中心或核算中心核查相結合。

第十壹條物業管理:

(壹)建立健全財產物資的采購、驗收、發放、保管、盤點、清查等制度,確保財產物資安全;

(二)采購屬於政府集中采購的財產物資,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並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方可采購;

(三)所有財產物資必須登記造冊,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十二條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嚴格執行票據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繳銷和保管制度,實行專人、專賬、專人管理。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和其他收入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不準打白條收費或使用自制票據,不準轉借或倒賣票據。

第十三條會計檔案包括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財產物資清單、會計報表和合同協議等會計資料。會計檔案的管理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實行統壹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好無損,存放有序,便於查找。

第十四條鄉鎮財政部門依法管理本級會計事務,實施會計監督:

(壹)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錄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在報銷前予以退回或更正;

(二)對偽造、變造或者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三)監督本單位的實物、財務和財務收支;

(四)監督本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和經濟計劃的執行。

第十五條鄉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行政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監督、隱匿信息、阻撓執法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十六條鄉鎮應當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管理制度、會計內控制度和財務遏制制度。

第十七條鄉鎮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錢賬分管、崗責相符的原則,按照基本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八條鄉鎮應當按照社會發展趨勢、會計制度的要求和《會計電算化規範》的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會計電算化、財務管理網絡化、經濟決策科學化。實現從傳統管理向科學管理、從分散管理向集約管理的轉變,從而規範鄉鎮財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鄉鎮財政部門負責鄉鎮下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並將財務人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州、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鄉鎮會計人員的知識更新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條縣(市)財政部門應定期檢查鄉鎮會計基礎工作和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將其作為鄉鎮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州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鄉鎮財政管理年度抽查制度。

第二十壹條鄉鎮主要負責人職務變動時,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財務人員有權制止,並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三條對鄉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財政違法行為,由縣級以上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是指財政部制定或者財政部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的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報縣(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5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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