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科學合理的立法體系、立法決策體制和機制
1.立法決策體制和機制。作為立法主體,擁有立法權的NPC及其常委會是立法決策和立法協調的主體。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主任會議(或主任會議)在立法決策和協調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2.立法權限:現行憲法和相關法律基本明確了立法權限的劃分,建立了統壹的、分級的立法體系。
3、完善立法程序,立法本身是壹件大事,所以要進行立法的協商和協調。
第二,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
要把握科學立法,首先要理解科學的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科學作為壹個名詞,是指反映自然、社會和思維客觀規律的知識體系的壹個分支。作為形容詞或副詞,表示科學的,即客觀的。據此,可以認為科學立法是指符合客觀規律的立法,或者說科學立法的核心在於尊重和體現客觀規律。以此為指導,聯系立法實踐,可以得出科學立法的四個核心點。
第壹,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科學立法要求立法符合法治精神,即體現人民意誌、維護人民權益、約束國家權力。立法的目的是為人們的社會活動提供行為準則,實現國家治理。所以,科學立法首先要從國家治理層面考慮問題。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從人治到法治是國家治理發展的客觀規律。因此,科學立法的本質是符合法治精神,這與良法善治的本質要求是壹致的。依法治國的本質是依法治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裏”。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科學立法的提出賦予了立法價值要求。
第二,從法律體系來看,科學立法要求立法要維護法律體系的統壹和完善,保證法律之間的和諧。國家治理是壹個系統工程,因此,科學立法也要求我們從法律制度層面考慮問題。從法制的角度看,從單項立法到綜合立法,從法制的不完善到逐步完善,是壹個客觀規律。它包含兩層意思。壹是法律體系整體健全完善,實踐需要的法律都要有,能保證實踐的需要;二是法律體系內部的統壹協調,不僅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同壹位階的法律之間,也不矛盾,“不打架”。
第三,從法律內容來看,科學立法要求每壹個法律條款都要符合其所調整的對象與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國家法律體系是由具體的法律組成的,每壹個具體的法律都包含其特定的規範對象和內容。因此,科學立法不僅要求法律體系整體的科學性,還要求每部法律調整的對象和內容的科學性。這裏必須強調的是,這句話包含了兩層意思:壹是強調了被調控對象的科學性。沒有被調節對象的科學性,就沒有以下內容的科學性。借鑒恩格斯在《集權與自由》壹文中對集權的定義,法律調整的對象也可以定義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應該包括所有被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不包括涉及這個或那個的個人行為。這就意味著,法律的規範對象不包括所有被認為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行為是不科學的,包括只涉及這個或那個的個人行為也是不科學的。
第四,從法律實踐來看,科學立法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首先,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必須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實踐和立法工作的發展是沒有止境的。實踐的發展必然對立法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法律內容必須根據實踐的發展進行調整、發展和完善。這也是立法工作必須包括立法、改革、廢止和解釋的主要依據。其次,法律規範行為,指導實踐,這就要求法律必須明確,具有約束力和可執行性。只有明確的、有約束力的、可執行的法律才是科學的法律。所謂明確,就是法律的規定必須具體細致,不能模棱兩可。什麽是可能的,什麽是必要的,什麽是禁止的,違反法律會產生什麽後果等等。,必須明確定義。所謂約束,就是法律能夠約束公民的社會行為。其基本要求是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使人們對法律產生敬畏之心,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果法律缺乏對違法行為處罰措施的具體規定,必然導致法律成為“無牙老虎”,難以產生約束力。所謂可執行,就是法律規定切合實際,要求不僅必要,而且可以實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當,有說服力。實事求是,在這裏做,應該包括理論與實踐、社會需求與個人需求的綜合平衡。對公共當局來說,沒有必要賦予它們權力;對於普通公民來說,沒必要禁止。把完全屬於私人利益領域的東西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實際上是不可執行的,因此也是不科學的。
第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和司法公正的區別
1.科學立法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嚴格執法的主體應該是行政機關。公正司法的主體應該是司法機關,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
科學立法是判斷壹個國家法制完善與否的標準之壹,如何科學解讀科學立法的內涵及相關問題是理論界和法治實踐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基於這壹現實需要,本文對科學立法的要素、科學立法的阻滯因素以及科學立法的實現路徑進行了系統的探討。認為科學立法的主要要素是立法權的專屬性,主觀要素是立法過程的準備,客觀要素是立法事態的法律調整,客觀要素是立法行為的程序性。要實現科學立法,法律形式的相對吸收、立法邏輯的自下而上、立法視野的全球化、立法案例形成的專業化和立法效果的社會反饋缺壹不可。
2、嚴格執法是指要求在執行法律法規或掌握標準時,不放松、不走樣,做到嚴格、公平、公正。
3.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權運行中各種因素所達到的理想狀態,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和進步的重要標誌,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
司法公正是法律本身和法治的要求。其基本內涵是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體現公平、平等、公正和正義的精神。其主體是以法官為主的司法人員。司法公正的對象包括各種案件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標,後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體正義與個體正義的關系體現了司法正義的價值取向和指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人民的根本制度。中國* * *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
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