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提前介入刑事法律援助很難。關於律師提前介入辦理刑事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許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審判階段才有權獲得指定辯護。有的法院甚至在開庭前壹兩天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導致很多指定的辯護律師因為時間倉促無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根據起訴書和辦案經驗進行當庭辯護,影響了辯護效果。
2.辦案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存在性格缺陷,如性格相對孤僻、不易敞開心扉等,但同時又具有主觀惡性小、可塑性強的特點。這就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不僅要有良好的業務素質,而且要熟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點,熱心於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對於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還缺乏統壹的指導和培訓,使得壹些律師僅僅滿足於完成辯護任務。在辦案過程中缺乏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溝通,對其性格特征、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涉嫌犯罪前後的表現缺乏全面了解,導致辯護意見表達不充分,難以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議,無法真正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刑事法律援助後續效果不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救助的過程中,可能會認罪、悔罪甚至立功。但是,由於受助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他們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缺乏正確的認識。另外,原有的生活環境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得到改善,改造他們的人生觀和世界觀也需要時間,所以很容易重蹈覆轍,再次犯罪。有些受助人因為年齡小第壹次犯罪,沒有被判實刑或者刑期很短。服刑後,由於缺乏家庭關愛或管教不力,很快走上犯罪道路,再次成為受助人,明顯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早期介入機制,全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犯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壹個特殊群體,應區別於普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殊保護。從偵查階段開始,對經濟困難或者因其他原因沒有委托律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讓援助律師提前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不僅可以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也有利於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保證刑事訴訟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早期介入機制,規定在偵查起訴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應當在首次訊問時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記入筆錄。發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實無力為其聘請律師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相應的援助機構,由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權利保護,實現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2.建立專業隊伍,全力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要選派壹批業務精通、工作細致、責任心強、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師,作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幹,並經常組織學習和培訓。辦案律師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除了要做閱卷、會見等常規工作外,還應以高度的責任感深入學校、社區等場所,獲取有利於受案人的證據。充分了解受援人的個人情況和案件情況,審查其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是否具備緩刑條件,及時就案件和受援人情況與有關機關溝通。同時要積極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甚至舉報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據案件情況和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資料,努力使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3.堅持保護與教育相結合,切實鞏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幫助和教育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就法律援助而言,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除了要求律師熟悉相關法律,做好辦案工作外,還需要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對未成年人的關愛。同時要根據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為未成年人辯護,找準緩刑點,因勢利導,做好法制工作。幫助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充分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同時積極鼓勵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其認識自己的錯誤並改正,走出犯罪的心理陰影,走好今後的人生道路。從長遠來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應當作為壹項綜合性的社會管理工作來開展。在進壹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法院合作的同時,還要加強社會聯動,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入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受援隊伍,與受援家庭、學校建立長期聯系,形成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的良好環境,實現對未成年犯全方位的動態幫扶。幫助他們認罪悔罪,減少對社會和法制的逆反心理,達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預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