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統壹的合規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扣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問責應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得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問責”的原則,根據事件性質、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追究。,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
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問責政策,自查從寬,其他從嚴,盡職免責,失職嚴懲。
事件發生後,應在充分調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在引發事件中的作用以及事件造成的風險和損失的性質、影響和程度,客觀公正地界定責任人的責任,作為問責的依據。
責任追究以“扣、賠、罰、警告、走、送”的處罰措施為主要內容。
扣分:即按照《銀行員工違規扣分管理細則(試行)》中的扣分標準給予相應的違規扣分。
賠償:即當事人、制止者、知情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根據其責任大小,按不同比例賠償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
處罰:即經濟處罰,扣除績效工資,降低工資等級。
p:就是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去:解除勞動合同。
交付: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按照管理權限,事件或事故發生後,總行或分行應成立專案組,對事件或事故進行調查核實,認定責任,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按人員管理權限報行長辦公會審批決定。責任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人是黨員的,由同級或者上級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處分。?
事件發生後,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對責任人員作出問責決定,並在決定後,
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監部門報告調查情況和問責結果。
在管理工作中。
在管理上,可以借鑒“信任與不信任”理論,即“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
這裏說的是辯證關系。對於銀行來說,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每個崗位的信任。
工人是被充分信任的,所以他們被委以重任,被賦予權力。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運營層面的領導、管理層還是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的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尤其是領導,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平時大家都要嚴格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說,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明辨是非,對的要互相支持,錯的要改正,決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壹絲不茍地執行制度。
強化“壹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在加強管理和案件預防工作中,作為壹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既要強化“壹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又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修建南京城墻控制質量壹樣,加強了員工的責任感。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為了保證南京城墻的質量,下令全國刻上從地方政府、郡縣到制磚工的九個負責人的頭銜。交接磚塊時,壹名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員指導士兵將磚塊對握,如悠揚不碎,驗收合格;如果因撞擊而破裂,它會被重新燃燒。如果不能通過第二次檢查,磚上所有責任人都將受到懲罰,嚴重者將被斬首。此令壹出,從政府、縣官到窯工、老百姓,誰也不敢把自己的命當兒戲。因此,南京古城墻成為世界上最大、最宏偉的古城墻。600多年前,古人知道責任重如山,卻把責任施加在最底層的磚石上。作為現代貨幣管理這壹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他們的責任心還不如古人呢!
作為壹名每天和錢打交道的銀行員工,如何做到“常在河邊走,即不濕鞋也不濕身”,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範風險和案件?
故意行為人壹定是故意違規,逃避監管和制約;相關人員的違規為肇事者提供了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表明,再大的銀行,再長的歷史,也可能因為壹兩個管理薄弱環節,壹兩次違規操作而毀於壹旦。這就需要我們特別註意加強相互監督的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也就是加強紀律意識。員工內部的監督制約,就是在員工中大力倡導“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執行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外防輕內防的傾向;要特別註意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擺脫“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糊塗思想;擺脫“以前是這麽做的,師傅是這麽教的”的陳舊觀念。員工履行好相互監督的職責,才能真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堵住不法分子犯罪的渠道,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傷害。
加大對員工的業務培訓。
有些員工,特別是新員工,對壹些規章制度不熟悉、不了解或沒有正確的認識,業務水平沒有達到相應崗位的要求。主觀上願意做好本職工作,但實際工作中卻力不從心,在對與錯之間難以把握。辦理業務往往容易出錯,存在壹定風險。特別是壹些員工平時不註重學習,憑感覺辦事,吃老本,對業務流程和單據理解差,吃“生米”,導致違規辦理業務後出現風險。不知道錯在哪裏。
高壓線的嚴格制度。
在處理違紀責任人時,我們拒絕瞻前顧後,遷就照顧,與人為善。發生違紀行為,不僅當事人要追究責任,管理人員也要追究責任;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者有違法行為的員工,我們管不了。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讓違法者感覺到制度的高壓線是碰不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