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儒家化運動由董仲舒等人發起,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壹個是漢代,這是儒家思想合法化的初始階段。春秋審判是儒家在法律領域打破法家統治的第壹步。作為壹種盛行於漢代並波及到魏晉南北朝的司法現象,開創了中國禮法壹體化的先河。因此,春秋審判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開端。二是魏晉南北朝,這是中國法律儒學深入的階段。這壹時期,儒家思想開始滲透到立法領域,掀起了引經據典、註釋法律的高潮。“子孫後代的生意。
每壹個都是壹章。叔孫宣、郭全清、馬融、鄭玄等有十余篇儒家章句,數十萬字。判決犯罪應當使用的條文有26272條,773.32萬字。”[24]規模之大,令人難以置信,這從儒家對引經據典、詮釋法律的熱衷可見壹斑。漢儒試圖將儒家思想的精髓融入法律的每壹篇文章和每壹個字,試圖將法家之法變為儒家之法。這樣的法律與原來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國法律的儒家化深入邁出了實質性的壹步。第三,隋唐時期,這是中國法律儒家化的最後階段。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進程,正如陳寅恪先生所言:“古代禮法關系密切,司馬刑法尤具儒家化,為東漢末年儒家家族所創,統治中國。既然是南朝繼承,北魏改法重新組合,改了又改。齊、隋乃至唐朝以後,真的是中國刑事制度的正宗。”[25]這壹過程在隋唐時期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充分體現在中國古代法典的壹部巨著《唐律》中,這部法典將儒家思想與封建法律融為壹體,從而形成了儒家思想與法律融合的法律體系。此外,從漢代到隋唐,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逐漸加深並最終完成。
(二)中國法律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中國法律儒家化從開始到發展再到完成的過程中,儒家思想對中國法律的影響也在壹步步加深。這種影響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現在禮法合流、道德與禮儀相結合、道德與刑罰相輔助等法律思想的確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觀點的形成,以及法律儒家化過程中儒家思想對司法實踐的影響,等等。
1,儒家法律指導思想的確立。孔子主張“德治”與禮刑相結合的法律觀,即“道之厲害,以刑制刑,民之豁免,不要臉;與德相反,以禮助人是可恥的。”強調德治。漢代儒家董仲舒根據孔子的“仁”、“正名”思想,提出了“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思想,把仁義禮智信作為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永恒原則,把孔子的“以德治國”思想發展為“以德為主刑輔”的法律思想。漢武帝時期以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
之後,儒家思想被確立為官方指導思想,禮法結合、德刑結合成為統治者制定法律的理論基礎和主流法律思想。到了唐代,封建宣傳家們總結了漢代以來禮刑並舉的治國經驗,形成了以道德為主導,刑罰為輔的法律思想體系。在以德治刑的思想指導下,唐朝在立法上形成了簡單、穩定、統壹的原則,以《禮記》為核心的倫理觀念成為法律的靈魂,立法以“德禮”為基礎。唐律也把“賠錢教,毀冠”等封建禮教作為信條,落實在法律中。
2.確立了壹些法律的基本原則。在中國法律化的過程中,儒家思想的壹些精華被註入法律,升華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八項意見”制度、“為官”制度、準五服懲治犯罪制度和“重罪十條”。
(1)“八項意見”制度是由曹魏之法首創的,是中國封建法律為維護皇族、官員、權貴在訴訟中的法律特權而形成的制度。所謂“八議”就是:議親、議過去、議才幹、議能力、議功德、議貴胄、議勤、議客。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國家在修改法律時壹直遵循魏的“八項主張”。北齊制定法律時,進壹步完善了八項意見的內容,規定凡犯有嚴重危害統治階級利益的“十大罪”者,不受八項意見關於贖買的限制。
(2)“八項意見”入法後,西晉統治者規定了“為官”制度。《晉律》規定,罷官可處三年。南朝《陳律》正式將“官職”入法,確立了區分公罪與私罪的官職制度,規定:“刑五、四歲,若有官,準服二年,餘者同居;他的三年刑期,如果有官,就準兩年,剩下的壹年就贖了。”但是,因為“公坐、傳球、失誤、罰款。”[26]官制是“八項意見”制度的擴展和延伸,其目的是維護不同等級貴族官員的合法特權。
(3)《晉律》是第壹部以臣服制度來討論犯罪的判例,並明確提出了“嚴明倫理”的預防。準五役懲治犯罪的法理。中國古代以喪為標誌,規定親屬的範圍和等級,即親屬的親疏遠近制度,稱為“役制”。所謂“五服”,就是把服裝系統按照血緣關系的遠近分為五個等級:雕零、崔子、大成、小成、麻木。親屬相互犯罪以確定罪與非罪,或刑與罪的輕重。服務越近,越卑微。處置越輕;用自卑冒犯尊敬,
處置越重。越走越遠,越嚴重。用自卑去侵犯尊重,相對更輕。北齊修法時,吸收了《晉律》的立法原則,對五役制作了單獨修改,作為刑法的補充規定,?《京畿道》將其列在刑法部分。“準五役刑罪”是儒家思想在刑法中的重要體現,體現了中國古代法、禮、法壹體化的特點。法官判案,首先要懂紀律。此後歷代法律都將此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
(4)北齊法律首創“十大罪狀”。儒家倡導的普遍倫理的核心是維護君權和父權制,然後各個朝代的封建法律都把損害君權和父權制的犯罪行為列為主要對象。北齊法律將十種嚴重危害封建政權和封建禮教的罪行列為“十大重罪”,置於法律之首,進壹步集中了封建法律的打擊對象。這十種罪分別是:“謀反(危害國家,企圖推翻皇帝的統治)、謀反(指破壞祠堂、山川、宮殿)、叛國(投敵)、投降(向敵人投降)、惡逆(指毆打、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害叔伯等謀殺尊敬的親人的行為)、六曰。八是不孝(指子女對父母不好的行為),九是不義(指卑微侵犯非血緣長輩的行為),十是內亂(指家庭內部犯強奸罪的行為)。犯此十大罪者,不在八議贖之列,通常處以極刑。”“重罪十條”進壹步將禮法結合,使法律成為推行禮治的工具。“十大罪狀”是我國法律史上的壹項重要制度。在此基礎上,《黃愷法》有所得失,將其定為“十惡之罪”,為後世法律所遵循。
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在法律儒家化的過程中,還創造了上告原則、恩刑原則、隱瞞初吻原則等適用刑罰的原則。
3.在“引經定獄”和“引禮入法”的過程中,儒家的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漸形成了壹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體法律觀點。
(1)“如果妳沒有將軍,妳就懲罰他們。”意思是不允許大臣有得罪君主、兒子得罪父親的想法,即使只有得罪的想法而沒有作為,也是十惡不赦的罪行。到了漢朝,就成了侵犯皇權,侵犯皇帝尊嚴和安全的決定。
犯罪既遂的理論基礎之壹。這種法律觀來源於儒家的尊親之道。
(2)犯罪停止。意思是只懲罰犯罪者本人,而不懲罰牽連他人罪行的無辜者。但是漢武帝時期,各家坐在壹起,儒生桓寬提出了反對意見。《春秋》有雲,子有罪,執父;我有罪,我是國王。因聽而損失慘重的人。沒聽說過惡及其人,也沒聽說過相坐。”在此,根據《春秋》“邪及其體”的含義,反對牽連父、子、兄、親、鄰的法律觀點。
③“隨功過”。這個說法出自春秋?十七年的公。漢代春秋時期,決定入獄的人,往往以此經文為依據,為那些為國家立功的人所犯罪行正名,使其不受法律追究。這壹觀點使有立功表現的人享有司法特權,為以後的“論功”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
除了上述具體的法律觀點之外,在中國法律儒學化的過程中,還形成了許多符合儒家思想的具體法律觀點。比如“親對方是第壹個躲起來的”、“從本心定罪”、“原諒女人和孩子”之類的觀點,在前面的文章裏已經涉及到了,這裏就不贅述了。這些在引經據典、審獄釋法過程中形成的儒家法律觀,對歷代封建立法和司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奠定了封建法律禮法合壹的基礎,豐富了內容。
4.中國法律的儒家化促進了司法隊伍的儒家化。隨著春秋審判這種審判方式的普及,壹大批經義官員越來越受到重視。比如《漢書》?《無庸置疑傳》記載:西漢昭帝五年,有壹人自稱魏王。聖旨讓大臣們認識到,數萬官民聚集在長安。大臣、欽差、兩千石等人不會變。景到了,毫無疑問,他罵了吏,把他們捆了起來。有人說:“是非不明,安之若素。”不容置疑地說,“妳為什麽受魏王之苦?過去蒯坤違背他的命令逃跑,他不接受。那是在春秋時期。魏王從始皇帝那裏得來的,死了就死了。今從易,罪人也。”他被送進了監獄。天子和大將軍霍光聽說了,說:“妳的大臣、大臣們要用儒家經典來明義氣。”大量儒家進入司法機關,在司法隊伍中,司法人員也迫切需要學習儒家經典和義理,提高儒家素養水平。所以司法人員的知識結構越來越儒家化,司法隊伍越來越儒家化。儒家思想對中國的法律實踐產生了實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