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承擔施工任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設施設備;
(三)有與承擔建設任務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生產技術工人;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企業的設立,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審批,並送同級建築業管理部門備案。企業經資質審查批準後,憑有關證件到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第九條申請資質等級的企業應提交以下文件:
(壹)企業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
(三)企業年度統計報告(新辦企業除外);
(四)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第十條企業資質等級由縣級以上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進行審查,然後按審批權限送同級建築業管理部門審批,頒發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或資質審查證書。
企業資質審查和年檢由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視企業質量、施工業績等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意見,送同級建築業管理部門審批。第十壹條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並經公證部門公證和嚴格履行。第十二條企業按照資質等級和規定的業務範圍,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實際能力,自主承包工程、專業分包工程或者提供勞務。有條件的可以申請總承包和房地產開發。
根據國家定額,實行預決算的企業獨立承包工程的直接費與地方全民所有制建築企業的直接費相同;施工管理費、技術設備費、勞保基金和規定利潤按當地同級城鎮集體建築企業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三條企業有權在規定的資質等級和業務範圍內參與工程招標的平等競爭,並可以進入本市和跨地區施工。第十四條企業承包工程和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規範、定額、標準。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偷工減料和使用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設備和預制構件。第十五條企業應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確保工程質量。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嚴格執行鄉鎮企業財務制度,提高經濟核算水平。合理計算工程成本,按時辦理工程結算手續並提供工程竣工技術檔案,向企業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統計報表。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推進科技進步。推廣應用科研成果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有重點、有步驟地進行技術改造,不斷提高工程技術裝備水平。經稅務部門批準,可從項目結算收入中提取壹定比例的技術開發費。第十八條企業應重視智力投資。對所有員工進行在職培訓,持證上崗。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辦、聯合辦職工技校或有計劃地向大專院校輸送職工,培養各類科技人員。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加強基礎管理和專業管理,完善經濟責任制和經營機制,實行項目法建設和現代化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第二十條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和產業政策,可以從事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第二十壹條企業可以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與各種建築施工企業和其他行業的企業、教育、科研、設計等單位聯合或者組成各種形式的企業集團,優化生產要素,增強經濟實力和競爭力。也可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開拓國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