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別人的名義入股怎麽樣?創業初期,很多創業者往往喜歡找更多的合夥人壹起創業,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也有很大的弊端。可以用別人的名義分享以下股份嗎?
可以用別人的名義入股嗎?1掛別人名字的股民要註意了!
1.隱名股東是指根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為持有股份的人。
2.隱名股東是指實際認購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
3.隱名股東是指不具備股東的形式特征,但對公司有實際貢獻,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投資者。
4.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或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以他人名義出資,壹般稱為隱名股東。相應的,工商登記資料中記載的股東為顯要股東。
很多隱名股東很難確認自己的資格和實際分享利潤,甚至分紅權也受到名義股東的侵害,所以回避隱名股東的設計。其實不用!關鍵在於股權保護條款的設計。
協議怎麽簽?
股權持有協議必須包括以下條款:
1.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隱名股東已向隱名股東足額繳納了代表股份的出資額,專用於隱名股東對目標公司的出資,並經隱名股東及其公司確認。(嘗試通過銀行轉賬,並附帶說明這筆錢的用途)
2.三方簽署的協議真實有效。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實際股東權利,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名義股東只能以自己的名義向公司出資,代表匿名股東持有該等出資形成的股東權益,但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分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和擔保)。
3.在委托持股期間,隱名股東有權在條件滿足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讓給自己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人,且屆時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必須得到顯名股東的無條件同意和無條件接受。(請名義股東提前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4.顯要股東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應當至少提前三日取得隱名股東的書面授權,不得擅自行使表決權。(在簽署協議時,可以要求突出股東簽署委托書,委托隱名股東行使表決權。)
5.隱名股東有權隨時終止代理協議,隱名股東應按隱名股東的指示將“代表股”或股權收益轉讓給其;隱名股東擬將“代表股份”轉讓或質押給公司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時,顯名股東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
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如何最大限度的保護匿名股東的權益,這裏強烈推薦:
1.如果因條件原因暫時不能成為突出股東,但已實際出資,不要只是與突出股東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最好與公司和突出股東簽訂三方協議,約定公司直接向隱名股東分紅,避免隱名股東不能及時分紅甚至與名義股東發生糾紛的風險。
2.如果以後想成為工商註冊的顯要股東,需要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所以在股權代持協議中,要先有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簽字,然後妳想確認股東資格,成為顯要股東,就簡單方便了。
3.在公司運作中,隱名股東和顯要股東最好保證專用卡專用,不要把這張卡和其他資金交易混在壹起。隱名股東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級管理職位和公司財務人員做出安排,防止顯要股東濫用股東權力。
以別人的名義購買股票可以嗎?以他人名義購買股票合法嗎?
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妳以別人的名義擁有股份,那麽妳就不是公司認可的股東,妳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可以簽協議或者合同。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的壹種常見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以合法方式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首先,股份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表現形式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籌集資本、重組產權、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二、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為轉讓股權而達成的。轉讓方支付股權並獲得溢價,受讓方支付溢價獲得股權。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其股東身份對公司的壹切權利和義務同時轉讓給受讓方,因此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
三、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的效力。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轉讓,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壹定要註意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妥善履行。
股權是指投資者因與公民合夥,以法人身份投資企業而享有的權利。投資合夥組織時,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投資法人時,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以兩者雖然都是股權,但還是有區別的。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別人的名義投資可以嗎?3股東權益的歸屬和風險應該是什麽?
壹、保護匿名投資者的股東權利
1.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即隱名出資)的,該約定不得對公司不利。但是,知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不存在股東權益糾紛,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知曉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或者半數以上股東已經認可其可以行使股東權利的,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常認定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
2.當隱名投資者與知名股東就股權歸屬發生糾紛時,法院通常以投資者與知名股東是否簽訂隱名投資協議,或者投資者是否參與了公司的實際管理和股權行使,來判斷誰應當享有股東權益:
匿名投資人與知名股東之間,雙方約定由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或者實際投資人承擔投資風險,或者雙方沒有約定的,匿名投資人壹直是實際股東的權益和公司的經營權。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法院通常會向匿名投資者確認股東權益和分享收益。
如果隱名出資人與名股東之間沒有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出資風險,且出資人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權利的,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與公司的人享有債權;主張享有股權或者股東利益的訴訟,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二、知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作為公司工商登記公示中的股東,著名股東與隱名投資人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公司債權人。因此,當公司股東存在出資不足或者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時,公司債權人主張其向著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將予以支持。
知名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隱名投資者追償損失。公司債權人知道著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的身份借用關系的,公司債權人有權將著名股東與隱名投資者列為* * *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三、盜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者的法律責任。
根據現行法院審判規則和現有案例,未經本人同意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股東是違法行為,申請登記的人和公司實際經營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公司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以假名登記為股東的人承擔股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