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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產品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軟件產品管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以下簡稱《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軟件產品(包括國產軟件和進口軟件)的經營和管理。

本辦法不適用於單位或者個人開發的自用軟件和他人開發的自用專用軟件。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軟件產品,是指由用戶提供的計算機軟件、嵌入信息系統或者設備的軟件,以及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應用服務等技術服務時提供的計算機軟件。

本辦法所稱國產軟件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

本辦法所稱進口軟件,是指在中國境外開發並以各種形式在中國境內生產運行的軟件產品。第四條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發、生產、銷售、進口或者出口含有下列內容的軟件產品:

(1)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二)含有計算機病毒的;

(三)可能危及計算機系統安全的;

(四)含有國家禁止傳播的內容的;

(五)不符合我國軟件標準的。第五條信息產業部負責全國軟件產品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並發布軟件產品測試標準和規範;

(二)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國產軟件產品進行備案;

(三)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軟件產品管理工作;

(四)授權軟件產品測試機構根據我國軟件產品標準和規範以及軟件產品測試標準和規範進行符合性測試;

(五)制定全國統壹的軟件產品登記編號制度,制作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發布軟件產品登記通知。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產品管理工作,審核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產軟件登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軟件企業認定機構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國產軟件的登記。第二章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第七條軟件產品應當進行登記和備案。

未經登記備案或者被撤銷登記的軟件產品,不得在中國境內經營或者銷售。

符合本辦法要求並經登記備案的國產軟件產品,可享受產業政策規定的相關鼓勵政策。第八條國產軟件產品的登記備案由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三)申請登記的軟件產品樣品;

(四)該知識產權為申請人合法擁有並在中國境內開發的有效證明;

(五)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書;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軟件產品登記機構應對申請登記的國產軟件產品樣品及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通過審查的軟件產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國產軟件產品註冊號和證書,並報同級稅務機關和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備案。第十條進口軟件產品(包括進口軟件本地化產品)的註冊申請由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受理,經信息產業部審核批準後,頒發軟件產品註冊號和軟件產品註冊證書。

對在我國本土開發生產的進口軟件產品,著作權人和原開發單位應當提供其在我國開發的證明材料,按照國產軟件產品登記備案所需材料提交,報信息產業部審批後,可享受產業政策規定的相關鼓勵政策。第十壹條進口軟件產品的登記備案應由進口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壹)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軟件產品樣本;

(四)軟件產品著作權人被授權在中國境內經營的證明材料;

(五)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結果,或者信息產業部認可的其他測試材料;

(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如軟件產品符合國家軟件進口政策法規的證明。第十二條軟件產品登記備案自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並經信息產業部通知後生效。

軟件產品登記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後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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