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所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對初創公司投資的份額,即股權比例,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基礎。
絕對控股:這種模式的典型分配是創始人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份,期權池占15%,其余為合夥人。在這種模式下,創始人擁有絕對的控股地位,對公司解散、修改章程、增減資本等重大事項擁有決策權。在絕對控股的情況下,創始人起核心作用,意味著創始人能力極強,能夠在關鍵問題上做出決策,並承擔責任。
非控股型:這種模式下,創始人通常持有壹票否決權,即34%的股權。員工期權池預留15%,合夥團隊占51%。這通常是合夥人團隊能力相當,老板處於比較優勢,所以股權分配相對平均。
相對控股:這種模式是創始人占壹半以上,即51%的股份,期權池15%留給員工,其余合夥人占34%。這種股權分配需要對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問題進行集體決策。對壹些不重要的事情有決定權,比如聘請董事長和總經理。
股份壹般有三層含義: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組成部分;股份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票可以用股票價格的形式來表達其價值。它代表公司的部分所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和不完全股權,具有金額性、平等性、不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四個特征。
股份質押是指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的質押和質押的設立。股票質押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份的形式是股票。不同類型的股份制企業有不同的股份證書的具體形式。其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表示公司股份的形式為股票。根據股份所代表的資本數額,記載股東出資份額和股東權利份額,用於公開認購和交易轉讓。持股是指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取得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