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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市山體保護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踐行山清水秀是寶貴財富的理念,加強山體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山體資源,改善城鄉自然景觀和人文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和山體資源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屬於生態保護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自然山體和主峰相對高度不低於二十米的山體。第三條山體保護堅持保護為主、預防為主、科學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普遍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制度。第四條山體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山體保護計劃、目標、任務和措施,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山體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依法接受監督。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納入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監督機制,保障山體保護資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市、區、村(社區)三級林長制度,完善林長會議、部門協作、信息公開等工作制度。市森林部長會議應當以山體保護為重點,加強對山體保護的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本市行政區域內跨部門、跨區域的山體保護問題和重大事項,建立山體保護信息共享機制。第六條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

林業、發展改革、財政、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

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應當確定具體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山體保護的監督管理。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山體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按照規定對重點山體保護範圍內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補償。第二章山地保護和合理利用第八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開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地資源背景調查,建立山地資源底圖;在背景調查的基礎上,每五年組織壹次山地資源普查,編制普查狀況公報並向社會公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山體和山體資源進行統壹登記和檔案管理,並建立相應的信息管理系統。第九條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其他主管部門編制本市山體保護規劃,明確山體保護名錄、保護範圍、保護方案、保護措施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山體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山體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山體資源調查和普查結果為依據,並在山體保護名錄中確定重點保護山體名單。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分為壹級保護山體名錄和二級保護山體名錄。自然形態和生態系統完整、景觀獨特的山地應列入壹級保護山地名錄,自然形態和生態系統基本完整、景觀自然和諧的山地應列入二級保護山地名錄。

編制山體保護規劃時,應當對規劃草案進行公示,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意見。

山體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批準的山體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山體保護、恢復、利用和管理等活動應當符合山體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十條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重點保護山體名錄及其保護範圍,設立界樁和保護標誌,明確山體管護責任單位。第十壹條重點保護山體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新建、改建、擴建度假村、酒店、商品房等商業開發項目;

(二)新建、改建或擴建旅遊船舶泊位;

(三)開山、探礦、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等破壞山體或者毀壞林地、林木的活動;

(四)新建、改建、擴建公墓、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區域修建墳墓的;

(五)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和腐蝕性物品的儲存設施;

(六)傾倒、掩埋、堆放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或者其他固體廢棄物;

(七)濫伐林木,種植芒果等經濟林木;

(八)破壞天然的、原生的、富含生物多樣性的或者優良的森林結構的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占和破壞山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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