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越來越碎片化的閱讀時間來看,大家似乎都習慣了標題黨或者翻到文章末尾看結論,仿佛人生苦短,經不起那麽多思考和推敲。
巧合的是,世界上的事物恰好是多維多場景的,有趣的正是它的參差多態。
以壹本魔法書為例——《洞穴之謎》
讓我們壹起開始這奇妙的旅程吧~ ~
首先介紹壹下故事的背景:
上面說的這個故事,來自於20世紀偉大的法學家富勒在《哈佛法律評論》1949發表的《假設的公案》。富勒在這個案件的基礎上,發明了五個法官對這個案件的五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在此基礎上,法學家薩伯繼續富勒的遊戲,假設50年後該案會被推翻,其他9名大法官對本案做出自己的判斷。這前後十四個不同的判決,成了洞穴之謎的精髓:書中虛構的十四個法律造詣極高的法官,面對同樣的事實和法律,卻通過他們無懈可擊的論據,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結論。
在這裏停留5分鐘,寫下妳的結論和相關的支持理由。
那我們來看看妳有沒有想過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生命高於壹切,為了生存而殺人合法嗎?
2.五人作出的生命處置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法律效力對人生有控制作用嗎?
3.為了自己的生命去傷害別人的生命,自保和故意傷害哪個優先級更高?
4.世俗倫理如何看待本案的判決?
5.壹個人死於自己的求婚能算自殺嗎?
6.如果法律是為了保護多數人的利益,那麽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的利益是否正當?
我們來看看書中評委的意見(選了富勒寫的5位評委,薩伯加的9位評委意見略欠明確,最後壹位居然用了利益沖突?真的是大開眼界,期待有壹天導演也能拍電影。
第壹:我認為法律有規定:“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必須判處死刑”,我認為被告人有罪,但應當給予行政赦免。
第二名:認為被告完全無罪。有兩個原因:
1.犯罪時,被告人處於“自然狀態”而非“社會文明狀態”,現行法律對他們不起作用。
2.就像假設正當防衛導致加害人死亡,正當防衛人犯了殺人罪,不會威懾正當防衛人(因為人被置於生死危險中,根本不會考慮那麽多),本案被告人也是那種情況,所以實在法效力退了。
第三名:棄權,在法律與道德的兩難中選擇回避。
第四位:維持原告有罪,認為法律不能參考個人意願和個人正義觀念。對於第二位法官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威懾,他表達了不同的看法,說法律的目的誰也說不清,我們只能執行法律。所謂的“正當防衛”也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死者並沒有威脅到被告的生命。
第五名:認為被告無罪。人們認為法律必須為人服務,而民意調查顯示,90%的人認為被告在被釋放前應該被赦免或給予象征性的懲罰,法律不能成為少數,這與暴政無異。人們應該根據人們的常識來判斷,這涉及到實踐,而不是抽象的理論。
終審判決:由於第壹法官認為被告有罪,第二、第五法官認為被告無罪,第三法官棄權,因此維持壹審判決,即會命令執行員將被告幹凈利落地絞死。
僅僅從引言中,其實很難讀懂法官辯論的精彩之處,因為這裏有很多竅門,隱藏在案件介紹中,並沒有向妳解釋。最重要的如下:
五個人進入洞穴探險,形成危險的同構,意味著互相照顧。只要沒有例外,就意味著每個人自願接受保護他人的義務。
危險* * *不變的規則是這五個人互相照顧對方的生命安全。如果別人遇險,其他有能力幫忙卻不幫忙的人可能會被指控過失殺人。
第壹個問題是這五個人按照現在的身體狀況能不能活到十天以後,答案是不能。
第二個問題是吃了其中壹個成員能不能再活十天。答案是肯定的。
第三個問題是食人是否可行,我問了法官、政府官員、牧師和救援隊的牧師,他們能否給出答案。答案是沒有答案。
這個細節特別決定了羅老師經常講的當事人視角和上帝視角,就是妳在面臨危險的時候,和妳看到有人面臨危險的時候,妳的視角不壹樣,沒有那麽多的感同身受。
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被允諾的行為並不違法”的格言,沒有必要由法律來保護受害人已經放棄的法益。現行刑法中經婦女同意拐賣婦女可能不構成犯罪。
雖然這種犧牲與洞內被困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但人們在考慮各方面是否構成犯罪時,總會不自然地將這十條生命考慮在內。
當我們以殺人罪將四名獲救者處死時,會不會覺得救人者的死太不值,會不會為了十名遇難者的生命而原諒四名被困者的生命?
不得不說,《洞窟之謎》不亞於壹場思維的極致大餐,而且非常豐富~ ~ ~
最後,祝大家端午節健康。修行總有壹個身體和靈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