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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規範市場中介機構執業行為,維護市場中介機構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場中介機構、執業人員以及參與中介管理活動的組織和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市場中介機構,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按照規定的規則和程序,運用專業知識或者技能,為委托人提供經濟評估、咨詢、培訓、經紀等有償中介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

(壹)會計、審計等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礦產資源、森林資源、房地產、建設項目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三)檢測、檢驗、認證等鑒定機構;

(四)測繪、監理、科技、檔案、培訓、擔保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信用、技術、工程、市場研究等咨詢機構;

(六)職業介紹、人才、婚姻、教育等中介機構;

(七)工商登記、廣告、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標、拆遷、政府采購、拍賣、因私出入境、經紀等中介機構;

(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組織。第四條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遵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介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扶持中介機構的發展政策,優化中介服務發展環境。第六條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業務管理,依法有效管理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中介執業活動。

工商、稅務、財政、價格、質量技術監督等綜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監管。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介管理協調制度,確定管理機構負責協調本市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違法執業的,有權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負有監管職責的綜合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行政機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監察機關投訴、舉報。第八條行業協會應當協助政府對中介行業進行管理,充分發揮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的基本職能,提高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維護社會公德。第二章從業管理第九條中介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執業。在本市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中介機構設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第十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介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中介機構應當在資質(資格)核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本市執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資格)備案手續,其執業活動應當與其資質(資格)相適應,並依法接受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在本市未實行資質(資格)管理執業的中介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本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執業備案手續。第十壹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中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中介執業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得執業。

未取得國家規定資格從事專業活動的中介從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第十二條鼓勵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加入相應的行業協會。法律法規規定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加入行業協會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中介機構依法獨立執業,並對執業質量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有權依法選擇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合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十四條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中介服務項目屬於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應當在收費前取得價格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

行政機關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應當有償購買,不得強制中介機構免費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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