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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消防管理規定(2016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安全,維護公共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海上消防監督管理,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健全海上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組織建設,支持和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鎮)、社區(村)建立誌願消防隊,增強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義務消防隊的訓練和指導。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公開招聘合同制消防員。合同制消防員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統壹管理,參加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救援工作。合同制消防員所需經費列入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四條實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每年向社會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名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每年第壹季度將上壹年度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五條建築工程應當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格消防產品。

人員密集場所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非人員密集場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建築工程擬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應當書面告知其不得使用;已經安裝使用的消防產品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第六條依法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文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八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消防驗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驗收結論。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證並通過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消防設計的變更應重新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備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抽查並公布檢查結果。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履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按照規定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保持消防車道暢通和消防供水系統完好有效。第八條建築、場所在施工或者改造時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但存在火災隱患,確需按照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對嚴重危及公眾安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的所有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應當組織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消防設備完好有效。

配備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除具備相應的維護能力外,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維護機構對自動消防系統進行維護,並每年至少進行壹次檢查和檢測。維修合同和檢測報告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進行抽查。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築物和場所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第十條已交付使用的區分所有權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對其專有部分和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已經實施物業管理,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 * *的部分消防安全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與建築物的部分消防安全責任人協商,建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第十壹條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維護、保養自有專有、專用部位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三)受物業管理的委托,配合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火災隱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助物業服務企業督促業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檢查、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第十二條不同權屬* * *的建築物有部分消防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建築物保修期內,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未設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約定由業主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對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認定為重大火災隱患,需要從專項維修資金中支出整改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向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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