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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出臺境外入境隔離新規

壹、自2020年3月4日起,境外經濟從業人員(含轉國內航班或鐵路陸路人員,下同)須第壹時間向所在村(社區)或單位報告居留史、接觸史和健康狀況。

二、計劃從國外進入經濟的,由其親屬或單位提前2天到村(區)備案。

三、境外來濟人員,必須進行14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特殊情況經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批準,可實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四、自2020年3月18日起,境外經濟人員集中隔離由個人按日支付,隔離和診療費用按省委新冠肺炎疫情處置領導小組(指揮部)有關規定執行。

五、境外經濟人員應及時通過“濟南市入境人員信息系統”如實申報登記,並使用“濟南市健康綠色通道系統”進行身份健康核驗,同時配合村(社區)開展回國後續工作。

六、賓館、酒店等。應嚴格履行境外經濟從業人員臨時登記和報告的義務。接待單位、村居(社區)和出租業主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主動向疫情防控部門或者公安機關報告境外經濟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活動軌跡和接觸人員。

七、對不主動申報、故意隱瞞信息或拒絕接受隔離醫學觀察,導致疫情擴散、危及公眾安全的,公安機關將嚴格追究當事人及其親屬或所在單位的法律責任。

八、發現境外援助人員不申報信息或涉嫌逃避隔離醫學觀察,鼓勵群眾第壹時間向公安機關或相關疫情防控部門舉報。

省委新冠肺炎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近日發出通知,對在魯境外人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有關診療費用的規定。關於新冠肺炎在魯境外人員診療費用,通知明確,入案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確診和疑似患者按規定支付醫療費用,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進入山東的境外人員在醫療機構住院期間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個人承擔,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規定支付。從境外輸入山東的病例中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者的醫療費用由患者自行承擔;參加商業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賠付。對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從境外輸入病例確有困難的,可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實施醫療救助。

關於境外人員進入山東的隔離費用,《通知》明確,對從各國各地區進入山東的人員實施集中隔離或者居家隔離措施的,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個人支付。對集中隔離期間發生的食宿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實施隔離的地方按照不高於上年同期費用標準的原則制定。對確有困難的,各市確認後酌情給予適當補助。集中隔離期間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其他費用,由被隔離人員自行承擔。運送到集中隔離點的交通費用由地方政府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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