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裏成立村務監督小組,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財政、司法、監察、人口和計劃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村務公開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並承擔下列工作:
(壹)幫助完善村務公開的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小組成員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受理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投訴,調查協調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之間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定期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第二章村務公開的內容第七條下列經濟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壹)集體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二)集體經濟項目的設立、招標結果、費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經營狀況;
(三)管理集體建設用地和房產;
(四)農村耕地、山嶺、林地、荒地、濕地、灘塗、水面的承包經營;
(五)財務收入、支出、債權債務;
(六)集體經濟效益及其使用情況;
(七)征收集體土地的數量、補償標準和各種補償費的收益分配情況;
(八)辦公經費的使用情況;
(九)水電費的價格、金額和收取方式。第八條下列社會發展事項應當公開:
(壹)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
(二)公益事業發展規劃及實施情況;
(三)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名單、經批準的生育順序、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違法生育社會撫養費征收等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公開;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撥付的用於救災、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糧食生產直補、五保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補助的專項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情況;
(五)接受公益捐贈;
(六)適齡兒童入學;
(七)宅基地的申報、審批和使用;
(八)村通路、供水等物的征收和使用;
(九)舊村改造規劃、拆遷補償標準和對拆遷戶的補償金額;
(十)誤工補貼的人數、標準和金額。第九條除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燉10以上的村民或者燉1以上的村民代表共同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全面地宣傳涉及農民利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和督促村民履行法定義務,維護合法權益。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確保檔案真實完整,保存期限與村財務賬冊相同。第三章村務公開的程序第十三條村務公開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壹)村民委員會依法提出村務公開的具體方案;
(二)村務監督小組審查具體方案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示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公布公開計劃的內容。第十四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每3個月至少公開1次。其中,財務收支要逐項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每月公布財務收支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至少保存5日;預約不足5天的,應當重新發布。
有條件的村可以通過會議、廣播、電視、網絡和書面形式公開村務。
村民委員會管轄多個自然村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在每個自然村實行村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