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二產業各類生產性企業按當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征收;
(二)第三產業各級流通和服務企業按當年銷售額(或營業額)的1‰征收;金融保險部門和各類投資公司按當年業務收入的2‰征收;
(三)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戶按當期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1‰計算。第三章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方式第七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向各級各類企業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代收代繳。第八條省及以上籌集的水利建設資金納入省級水利建設資金管理;市本級收入範圍籌集的水利建設基金,60%納入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管理,4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50%繳入縣級水利建設基金,30%繳入市本級水利建設基金,20%繳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各級地方稅務機關代收代繳的水利建設基金,應按上述確定的比例填寫繳款書,上繳國庫。第九條征收水利建設基金的稅務部門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水利建設基金專用收據,並可按實際征收額的2%提取管理費。第四章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支。每年年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安排的水利建設規劃和年度水利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劃撥付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納入同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第十壹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於防洪、除澇、供水等大型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跨區域、跨流域水利工程,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重點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全省防汛抗旱通信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大型和少數重點中型水庫防洪及工程維護,省級中央水利建設基金的資金配套,以及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市縣水利建設資金,首先用於地方中央和省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其次用於同級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第十二條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要定期向同級計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情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水利建設基金的使用報告;各級審計部門要對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和使用進行審計。
各級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切實履行職能。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阻礙財政、計劃、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