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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地震預警管理,充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少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和安全保障等相關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向可能遭受破壞性地震波破壞的地區發送地震預警信息的行為。第四條地震預警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統壹發布的工作機制。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地震預警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震預警工作。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開展地震預警科學技術研究,促進地震預警相關產品的研發和成果應用。第八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指導、督促、協助學校、醫院等重點單位開展地震預警應急演練,提高公眾科學應用地震預警信息規避風險的能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宣傳普及地震預警知識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移動網絡等相關媒體應當配合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性宣傳。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和建設第十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有關要求,會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能源等部門組織編制本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十壹條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監測站系統、通信網絡系統、數據處理系統、信息服務系統、技術支撐和保障系統。第十二條省地震管理部門根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統壹的地震預警系統。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地震預警監測站建設應充分利用和整合各類地震監測站的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建設。第十三條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電力調控中心、油氣管道(站)、石化、通信、煤礦、水庫等可能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重大建設工程,可以根據需要建設專門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的專項地震預警系統應當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將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應當按要求傳輸監測數據。

專用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第十四條社會力量參與地震預警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預警建設規劃和相關技術要求,地震預警臺站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第十五條省級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試運行壹年以上,經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專項地震預警系統應當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驗收。第三章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與處置第十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壹發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第十七條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範圍、方法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省的有關規定。地震預警信息的內容應當包括地震發生時間、震中參考地名、震級、破壞性地震波的類型和到達時間、預計地震烈度等。第十八條地震預警信息應當通過廣播、電視、互聯網、移動網絡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媒體和機構向公眾廣播。

被認定的媒體和機構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機制,及時準確播發地震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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